HR案例集锦

刘彦国与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94

刘彦国与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大民五终字第2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国。

  委托代理人:刘爽,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立平,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双增,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刘彦国与原审被告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金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刘彦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彦国的委托代理人刘爽、姚立平,被上诉人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双增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彦国一审诉称:2013年4月,原告在被告处工作。2013年4月23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5月15日、6月21日分别为原告缴纳了2013年4月、5月、6月的社会保险。原告为认定工伤于2013年7月31日向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3年9月26日,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原告与被告2013年4月26日起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2013年4月23日,原告是给大连湾工地一个叫李娜的干活时受伤的,当时原告的雇主是周兵,周兵也不是被告公司的人员,原告也不是我公司的人员。在2013年4月26日,被告给原告上的工伤保险,但是该工伤保险是周兵和高丰君找到被告公司,隐瞒了原告受伤的事实,让被告帮着上保险,以后解决什么问题。当时被告公司经理问原告是否受伤,周兵说没有受伤,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上的保险,后期原告到金州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个事情,被告才发理原告在2013年4月23日受伤的事实,被告公司从2013年7月给原告停了工伤保险,因此原告的受伤应该由其雇主承担,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大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甘井子办事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证明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21日,被告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对应的起止月份分别为4月份、5月份、6月份,医疗基数、工伤基数均为2,486.00元。被告提供的《个人缴费明细查询单》,证明被告为原告共缴费4个月,分别为4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医疗基数:2013年4-6月份为2,486.00元、2013年7月份为2,741.00元,缴费时间为: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21日、2013年7月24日。另查,2013年4月23日,原告因在大连湾辽渔集团东门岗外给案外人李娜干活,装车时不慎自约2米多高处摔伤,经大连辽渔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91天。再查,2013年7月31日,原告因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在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9月26日,大连金州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大金劳人仲裁字(2013)第13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与被告2011年9-10月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与被告2013年4月26日起-7月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原告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13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7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及被告提供的《个人缴费明细查询单》,均证明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自2013年4月26日开始,因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4月26日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对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在被告处工作,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反驳意见,因被告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是被告提供的《个人缴费明细查询单》亦证明了被告为原告缴纳了自2013年4月26日至2013年7月24日社会保险费用的事实,根据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原则,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戡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因此,对被告的反驳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彦国与被告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自2013年4月26日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刘彦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刘彦国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确认上诉人为案外人李娜干活与事实不符,如果法院认定上诉人为案外人李娜工作,应追加案外人李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确认2013年4月23日上诉人在大连湾辽渔集团东门岗外工作中受伤。又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3年4月26日存在劳关系与事实不符。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已证明2013年4月26日被上诉人为上诉人缴纳2013年4月份的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非从缴纳社会保险时起建立。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4月23日上诉人为案外人李娜干活,应当追加案外人李娜为第三人查清事实,而一审法院并未依法追加案外人,属程序违法。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大连永祥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二审答辩认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没有给被上诉人干过活,他多年来一直给周兵干活,周兵不是被上诉人公司的人,上诉人是2013年4月23日,在周兵安排上诉人给李娜装模板时受的伤。周兵认识一个与公司张经理熟悉的人,公司审查不严格给上诉人缴了保险,但是后来保险开始审查时被上诉人发现上诉人不是单位的人。据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也是劳动保险缴纳之后才存在,而且这个保险是在我们公司受骗的情况下给上诉人缴纳的,所以被上诉人不认可与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7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主张自2013年4月23日至2013年7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被上诉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上诉人应承担举证责任。在一、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仅提供被了被上诉人于2013年4月26日、2013年5月15日、2013年6月21日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证明。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2013年4月26日至7月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关于上诉人认为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并非从缴纳社会保险时起建立一节。因上诉人不能提供其何时到被上诉人处工作的证明,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2013年4月26日开始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符合证据规则,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是否应当追加案外人李娜为第三人的问题,因案外人李娜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追加案外人李娜为本案第三人没有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刘彦国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车兆东

  审 判 员  富喜胜

  代理审判员  范瑞瑶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 颖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