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广利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广利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3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春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纪文华,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振军,吉林市丰满区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广利。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广利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鑫丰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的证据未经质证,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无证据证明。(二)腾丽伟不是案外人,二审判决再次剥夺鑫丰公司的追加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鑫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劳动仲裁及劳动部门的相关文书,可以认定鑫丰公司与陈广利存在劳动关系,陈广利遭受工伤,构成六级伤残。并且,鑫丰公司在原审法院审理时自认对仲裁裁决的各项赔偿数额无异议,故可依据劳动仲裁确认各项赔偿数额。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鑫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鑫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志义
代理审判员 陆海权
代理审判员 王鹏才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 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