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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与郭淑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1-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22


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与郭淑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3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淑花。

  再审申请人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郭淑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丈夫黄建栋严重违反企业劳动纪律,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且不是下班路线,应解除其劳动关系。《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是申请人亲自领取的,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丧失。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之夫在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已由有关部门作出公亡认定,申请人在河北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唐山人社厅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法定期内申请人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滦县宏鑫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英春

审 判 员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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