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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国萍与开原制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87


侯国萍与开原制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国萍。

  委托代理人:王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开原制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俊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侯国萍因与被申请人开原制浆造纸有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铁民三终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国萍申请再审称:我是辽宁省开原市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人,用人单位十八年前因“体制改革”宣告破产,我至今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领取工龄买断金。原用人单位破产后,一直是被申请人开原制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我的人事档案和代收代缴我的两险金,2011年因我迟交20天的劳动保险金,被申请人就拒收不予代缴。我认为,被申请人没有理由拒收,还应为我承担用人单位企业缴纳部分。原审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侯国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侯国萍是开原造纸厂劳动服务公司的工人,该厂于1996年11月14日宣告破产。被申请人开原制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5月组建,侯国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审以侯国萍与开原制浆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侯国萍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侯国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国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

代理审判员  谭 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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