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与唐洁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19


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与唐洁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3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徐星东。

  委托代理人:朱作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洁。

  上诉人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洋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甬东民初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鑫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作德、被上诉人唐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唐洁于2008年7月31日进入鑫洋公司工作,岗位为研发总工程师,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一份,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试用期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1日,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唐洁月基础工资10200元、月绩效考核4400元,试用期按此发放;第三款约定唐洁在公司服务每满一个完整年度(含试用期),则员工有权获得每年度75000元的税前绩效奖金,公司在每年度结束后的60日内支付过去一个年度的业绩奖金;第四款约定作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与员工的定期绩效考核方案另拟,且经双方沟通签认后执行,双方因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对绩效奖金的考核也在定期绩效方案中界定;第五款约定员工的上述薪酬和奖金应依据有关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或由公司代为扣除及缴纳员工应缴纳的所得税,其中月薪部分还应承担发生的社保个人应缴纳部分。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公司将根据有关适用法规的规定和当地的政策及惯例支付聘用方应支付的法定社会保险金。员工同意,由于其在本合同签署时尚未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司,公司在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司之前无需为其支付法定社会保险金;员工和公司进一步同意,在员工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至公司之后,公司将根据有关适用法规的规定和当地的政策支付聘用方应支付的法定社会保险金;第四款约定:试用期后阶段内,公司将为员工提供一台别克凯越轿车供其使用同意每年为其支付或报销总金额不超过20000元的轿车使用费用(包括汽油费、保险费、维护费、养路费等),有关费用的报销手续根据公司的制度执行;员工在公司服务满五年后,公司同意将该轿车无偿转让给员工个人所有,因此所需的交易费用由员工承担等,鑫洋公司已支付唐洁2012年8月的基础工资10200元。唐洁在鑫洋公司实际工作至2012年12月30日,鑫洋公司在2013年1月4日左右收到唐洁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包括因鑫洋公司未按规定为唐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经常延期发放工资,唐洁要求解除与鑫洋公司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鑫洋公司支付2012年9月至12月的工资56260元等。鑫洋公司未发放唐洁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的绩效奖金、2012年8月的月绩效考核奖金以及2012年9月至12月的月工资。2008年11月起,鑫洋公司将浙B×××××别克轿车交付给唐洁使用,该车原所有人为宁波高新区七鑫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鑫旗公司),2012年10月11日,唐洁向该公司购买了该车辆,成为该车的所有权人。2012年12月31日,唐洁、鑫洋公司在车辆维修清单中签字,该清单写有“浙B×××××车辆在七鑫旗公司报销过费用,经协商为32930元,与在鑫洋尚未报销费用,结余25433元,即唐洁尚欠工资25433元”。唐洁曾向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鑫洋公司为其补缴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支付2012年9月至12月的工资56260元、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的年度工资72276元、2012年8月至12月的年度工资30400元、2012年8月未足额发放的工资3500元、经济补偿金47688.25元。该委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甬高劳仲案字(2013)第2号仲裁裁决,裁决鑫洋公司支付唐洁2012年9月至12月的基础工资40800元,唐洁欠鑫洋公司的车辆(维修款)25433元,可从工资中抵扣,唐洁亦应返还鑫洋公司车辆,驳回唐洁的其他仲裁请求。

  唐洁不服仲裁裁决,于2013年3月21日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08年7月,唐洁进入鑫洋公司工作,岗位为研发总工程师,工作地点为宁波市高新区七鑫旗工业园,双方曾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合同第五条约定,唐洁的月薪为14600元,工作满一年后,鑫洋公司向唐洁发放年度奖金75000元等。2011年5月,鑫洋公司每月调增工资250元。2012年5月起,鑫洋公司经常拖欠唐洁工资,2012年9月起,鑫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唐洁工资及年度绩效奖金。后经多次催促。鑫洋公司仍未履行,为此唐洁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请求判令:唐洁无需返还鑫洋公司浙B×××××别克轿车一辆,无需返还车辆维修款25433元;鑫洋公司为唐洁补缴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鑫洋公司支付唐洁2012年8月工资差额46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162.50元、2012年9月至12月的工资594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4850元、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的年度绩效奖金7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2012年8月至12月的年度绩效奖金3125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16.50元。

  鑫洋公司在原审中答辩称:唐洁自2008年7月进入鑫洋公司工作后,其社会保险关系一直在湖南衡阳,期间唐洁亦未要求鑫洋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根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社会保险缴纳的实际操作程序看,鑫洋公司无需为唐洁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14600元包括月基础工资10200元、月绩效考核4400元。2011年11月,因受经济危机影响,鑫洋公司于该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提议取消月绩效奖金和年度绩效奖金,11月11日通过该提议并上报镇总工会备案。唐洁主张的月绩效考核和年度奖金属于奖金范围,鑫洋公司根据企业效益及职工工作表现发放,无需再支付其月绩效考核、年度绩效奖金以及经济补偿金。鑫洋公司按合同约定为唐洁配备了浙B×××××别克轿车,但唐洁除向鑫洋公司报销汽车使用费用外,还额外违规虚报车辆使用费50623.18元,后经双方协商确认唐洁尚欠鑫洋公司车辆使用费25433元,现唐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将车辆返还给鑫洋公司并返还车辆使用费。要求驳回唐洁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唐洁、鑫洋公司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唐洁陈述的其在湖南衡阳缴纳社会保险的有关内容,原审法院认为在唐洁未提供证据证明因鑫洋公司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情况下,其要求鑫洋公司补缴2008年8月至2012年12月社会保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月度考核奖金及年度考核奖金,但因奖金与单位效益及个人工作表现有关,因此唐洁要求鑫洋公司支付2012年8月工资差额及月绩效考核奖金465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162.50元、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的年度绩效考核奖金750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8750元、2012年8月至12月的年度绩效奖金31250元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鑫洋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唐洁存在旷工情形,因此其应支付唐洁2012年9月至12月的月基础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唐洁目前系浙B×××××别克轿车的所有权人,因此唐洁无需返还鑫洋公司浙B×××××别克轿车一辆。考虑到唐洁曾在车辆维修清单中确认其尚欠鑫洋公司车辆维修款25433元,因此其应将上述款项返还给鑫洋公司。因鑫洋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唐洁工资的情形,因此在唐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要求鑫洋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916.50元未超过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唐洁2012年9月至12月的基础工资408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0200元,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唐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2916.5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唐洁返还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车辆费用254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唐洁无需返还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浙B×××××别克轿车一辆;五、驳回唐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鑫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上诉人在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无故旷工,不能尽责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能,加之被上诉人曾虚报车辆费用50000余元,后经双方确定被上诉人尚欠上诉人车辆费用25433元,因此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决定暂停发放被上诉人的工资,不存在拖欠其工资之主观。另外,2011年以来,上诉人出现周转困难、经济效益恶化的情况,没有能力按照原标准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及奖金,并于2011年11月份向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要求取消职员的月绩效考核及年度奖金。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外,不予支持;如果该事实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确有特殊困难、合理理由或者劳动者曾经认可的除外。”因此,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0200元和经济补偿金42916.5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根据劳动合同的6.3条的有关规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提供号牌为浙B×××××别克轿车一辆供其使用,并约定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服务满五年后,上诉人将该车辆无偿转让给被上诉人个人所有。被上诉人于2008年8月1日进入上诉人处工作,2013年1月1日通知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未满五年,不符合获得该车辆所有权的条件。虽然号牌为浙B×××××的别克轿车的实际所有权人为七鑫旗公司,但该公司与上诉人系关联企业,上诉人与七鑫旗公司是不可能会同意将该车辆过户给被上诉人所有的。因此,被上诉人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返还车辆。为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返还号牌为浙B×××××的别克轿车,并返还车辆费用25433元。

  被上诉人唐洁答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除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认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裁定受理鑫洋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4年3月29日指定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于2014年4月1日任命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徐星东为管理人的负责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结为,鑫洋公司是否应向唐洁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唐洁是否应向鑫洋公司归还车牌号码为浙B×××××的别克轿车一辆。

  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当事人对鑫洋公司未发放唐洁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基础工资40800元的事实陈述一致,但鑫洋公司主张唐洁在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无故旷工且经结算尚欠车辆费用25433元,因而暂停发放唐洁工资。本院认为,首先,唐洁在2012年4月至6月期间是否旷工与本案争议的9月至12月基础工资应否发放缺乏必要的关联性,其次,车辆费用结算后需要在工资中扣除的,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之规定,亦不应扣除唐洁每月全部工资。因此,鑫洋公司暂停发放唐洁2012年9月至12月基础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构成无故拖欠。鑫洋公司另主张其存在周转困难、经济效益恶化等“确有特殊困难、合理理由”的情形,但据其陈述,其于2011年11月份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的要求取消职员的月绩效考核及年度奖金的提案,并非停发所有员工工资,且周转困难、经济效益恶化亦不能成为停发员工全部工资的合理事由。因此,唐洁据此主张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并以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鑫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鑫洋公司与唐洁虽约定工作满五年后其才能无偿受让车牌号码为浙B×××××的别克轿车一辆,但该车辆已于2012年10月通过二手车买卖将该车辆转让给唐洁,应视为双方以完成车辆所有权过户的实际行为变更了此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鑫洋公司虽主张唐洁系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该车辆的所有权,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确认唐洁无需返还车牌号码为浙B×××××的别克轿车一辆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鑫洋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晖

审 判 员  樊瑞娟

代理审判员  龚 静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吴佳易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