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同太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苗同太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高民申一字第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同太。
委托代理人:赵魁显,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韩玉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锐,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苗同太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双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双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苗同太申请再审称:一、苗同太于1996年12月20日在工作中再次受伤,鉴定为三残甲级(6级),应享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待遇,二审判决认定苗同太第二次受伤不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错误。二、龙煤双鸭山分公司提前11年为苗同太办理了退休手续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为此该公司应赔偿苗同太提前退休11年造成损失11509.08元,将每月少开的87.19元计算在今后苗同太每月养老金中。确认苗同太矿龄31年,并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三、二审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苗同太曾多次向集贤煤矿、龙煤双鸭山分公司、黑龙江龙煤集团等部门主张权利,苗同太也提交了相应证据对此予以证实,苗同太的诉求未超诉讼时效。
被申请人龙煤双鸭山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苗同太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苗同太在一审时没有提交1996年二次受伤的相应证据,在二审时证人管丛明仅证实1996年国庆节放假期间早晨起来上厕所,走到门口时看见躺着一个人,摔倒过程没有看见,他帮着苗同太的家人将其送到他家中。苗同太在审查时主张其在二审中举示的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没有质证,龙煤双鸭山分公司对该证据质证意见认为企业只负责申报,批不批由省里决定。
本院认为:一、苗同太于1988年12月在工作中受伤,1989年3月20日被鉴定为三残乙级,后于1996年12月20日又被重新鉴定为三级甲级。苗同太称1996年10月在工作中再次受伤,在一审时其没有提交1996年二次受伤的相应证据,在二审时苗同太举示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该证人证言未证实苗同太系在工作中受伤,故二审判决据此认定苗同太不应享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待遇并无不当。二、苗同太在一审时并未提出确认办理退休手续无效的诉讼请求,故对其该项再审主张不予审理。苗同太主张的提前退休11年造成损失、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等其它诉讼请求应由相关社会保险部门核定。苗同太在一、二审均未提交2000年1月得知退休后至2009年之前向龙煤双鸭山分公司主张过权利的证据,故二审判决驳回苗同太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三、苗同太未提交二审判决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的证据,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不成立。
综上,苗同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苗同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燕明
代理审判员 付向成
代理审判员 孙立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茂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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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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