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与李六祥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08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42


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与李六祥劳动争议上诉案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郴民一终字第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

  代表人李寿林,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

  委托代理人陈建方。

  委托代理人欧远忠,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六祥。

  委托代理人谭贵才。

  委托代理人莫美华,广东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以下简称“浆水煤矿”)因与被上诉人李六祥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浆水煤矿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方、欧远忠,被上诉人李六祥的委托代理人谭贵才、莫美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浆水煤矿系经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煤炭的开采、销售工作。李六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浆水煤矿、李六祥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2009年11月至2013年10月浆水煤矿在宜章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为李六祥投保了工伤保险。李六祥在浆水煤矿从事采煤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1年3月后,李六祥未在浆水煤矿上班,浆水煤矿未及时终止李六祥的工伤保险关系,致李六祥的参保关系一直延续至2013年10月。2009年,浆水煤矿曾组织李六祥到宜章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健康体检,李六祥的检查结果为尘肺病观察对象,疾控中心处理建议为“调离、定期体检”,该结果已到工伤经办机构备案。2012年12月27日,李六祥因病到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郴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郴)职诊字(2012)CF第0244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李六祥患煤工尘肺贰期。《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中职业病接触史栏内依据李六祥自述记载李六祥于“2004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工作”。李六祥时年51周岁。2013年3月11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六祥在浆水煤矿所患职业病属于工伤。该决定书认定工伤事故时间为2012年12月27日,依据李六祥陈述记载受伤害经过为:“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李六祥在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从事采煤工作”。2013年7月19日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编号2013xxx943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对李六祥的伤残等级鉴定为伤残肆级。2013年8月12日,李六祥向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浆水煤矿赔偿其劳动合同纠纷及工伤损失共计740,000元。2013年9月25日宜章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宜劳人仲字(2013)第88号裁决书,裁决浆水煤矿赔偿李六祥各项工伤待遇330,782元。浆水煤矿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浆水煤矿不支付李六祥二倍工资、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另查明,李六祥系农民工,2011年1-4月郴州市煤矿行业工伤参保基数为2363元,2011年5月至2011年12月工伤参保基数为2902元,故2011年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为2722元[(2363元/月×4个月+2902元/月×8个月)÷12]。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为:一、李六祥的工伤与浆水煤矿用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二、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六祥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三、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六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和标准问题。

  一、关于李六祥的工伤与浆水煤矿用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李六祥在浆水煤矿入职前进行了健康体检,检查结果为尘肺病观察对象,并未确诊为职业病。在浆水煤矿务工后才被确诊患有“煤工尘肺贰期”职业病。该职业病被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认为系在浆水煤矿务工期间所患,该职业病为工伤,并构成肆级伤残。对于职业病机构的诊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浆水煤矿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故李六祥提供的《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浆水煤矿系李六祥的用人单位,对李六祥患职业病构成肆级伤残所享有的全部工伤待遇应由浆水煤矿承担责任。浆水煤矿认为李六祥在入职时就有尘肺病观察对象且在其单位工作时间短,与李六祥单位工作史没有因果关系,但并未向法院提供李六祥所患xxx病的证据,对此浆水煤矿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确认李六祥所患xxx病贰期与浆水煤矿用工存在因果关系,浆水煤矿应承担李六祥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至于浆水煤矿主张已为李六祥办理工伤参保手续,应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工伤待遇的问题,由于李六祥并未与工伤保险机构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从办理工伤参保到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的理赔等相关义务均属用人单位承担。故浆水煤矿以此来推卸其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浆水煤矿是否应承担李六祥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一)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六祥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经查明,李六祥在浆水煤矿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止,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不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故浆水煤矿请求不向李六祥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1月的工资,予以支持。(二)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六祥2009年1月至2012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认定如下:1、李六祥2009年1月至10月的双倍工资,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浆水煤矿不需向李六祥支付二倍工资;2、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本案浆水煤矿在用工期间,未与李六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支付每月二倍工资。该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而是因为用工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自2009年1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浆水煤矿已满一年未与李六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从2010年11月起算。李六祥于2013年8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浆水煤矿请求不向李六祥支付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的二倍工资,予以支持。3、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六祥离岗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的二倍工资问题。2011年3月,李六祥离岗后,双方已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用工关系的事实,故浆水煤矿请求不向李六祥支付此期间的二倍工资,予以支持。(三)浆水煤矿解除劳动关系的定性及支付赔偿金的问题。2011年3月后,浆水煤矿未提供劳动条件,安排李六祥工作,未向李六祥支付劳动报酬或按规定发放工资保障。李六祥也再未到浆水煤矿上班,接受劳动管理。浆水煤矿虽未向李六祥明示解除劳动关系,但浆水煤矿已实际终结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李六祥从事的煤炭采掘工作与职业病危害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浆水煤矿终止与李六祥之间的用工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如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但支付赔偿金的纠纷仍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年的限制,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于2011年3月浆水煤矿非法解除合同,此权利被侵害李六祥是明知的,李六祥于2013年8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故浆水煤矿主张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予以支持。

  三、浆水煤矿是否应承担李六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其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和标准问题。李六祥所患工伤与浆水煤矿用工存在因果关系,浆水煤矿应承担谭喜洪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李六祥属农民工,职业病诊断之日2012年12月27日时已年满51周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参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查明的情况,李六祥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有: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及鉴定费。(一)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本案李六祥于2013年3月11日被认定工伤,李六祥当庭虽未提供接受工伤医疗的有关证据,但李六祥依据自身的病情和经济状况对疾病进行治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应支持李六祥从工伤认定2013年3月11日至劳动能力鉴定2013年7月19日期间4个月的工资。参照李六祥被确诊患职业病2012年12月27日的上一年度郴州职工月平均工资2902元计算,浆水煤矿应支付李六祥停工留薪工资11,608元(2902×4)。(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肆级伤残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对于本人工资,双方均未提供实际工资标准,应以李六祥患职业病前12个月职工工伤参保平均月缴费工资2722元计算,浆水煤矿应支付伤残补助金为57,162元(2722×21)。(三)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参照《湖南省农民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肆级的农民工,享受有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长期待遇,按月支付,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经农民工本人提出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与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中止工伤保险关系。本案李六祥2013年8月12日申请劳动仲裁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该请求符合法规规定,浆水煤矿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肆级的为96个月,故本案浆水煤矿应支付李六祥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为261,312元(2722×96)。(四)劳动能力鉴定费及职业病诊断费700元。李六祥劳动能力鉴定费及职业病诊断费700元是实际发生的费用,应予以支持。综上,浆水煤矿应支付李六祥职业病肆级工伤赔偿共计330,782元(11,608+57,162+26,1312+700)。故浆水煤矿主张不承担李六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及其它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参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与被告李六祥的劳动合同关系;二、原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李六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1,60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7,162元,一次性工伤长期待遇261,31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及职业病诊断费700元,合计330,782元;三、驳回原告宜章县浆水乡浆水村煤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

  上诉人浆水煤矿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进入上诉人处务工时是尘肺病观察对象,说明被上诉人当时可能已患尘肺病,且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时间不足两年,尘肺病作为一种职业病时长期接触职业危害源才能形成的,因此被上诉人的职业病与上诉人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关系,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明显错误;二、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被上诉人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赔偿主体应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一审参照《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判决不当;三、被上诉人没有停工留薪进行职业病治疗,不具备要求停工留薪的条件,不应享有停工留薪的待遇,一审判决停工留薪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并改判不支持被上诉人谭喜洪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李六祥答辩称:一、2009年11月上诉人组织的体检并非职业病体检,体检结果并非确诊为职业病,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工作一段时间后确诊为尘肺病,上诉人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的尘肺病是在其他地方形成的,上诉人应承担职业病赔偿责任;二、上诉人虽为被上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参保主体是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也是由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理赔,被上诉人只能向上诉人提起赔偿;三、《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是特别规定,一审适用该办法正确;四、上诉人没有对被上诉人做离岗体检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无效的。根据被上诉人的病情,对尘肺病进行治疗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一审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停工留薪待遇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六祥的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二、浆水煤矿是否应支付李六祥的停工留薪工资。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包括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和管理、职业病的诊断等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六祥在浆水煤矿工作期间被诊断患职业病,浆水煤矿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劳动保障义务,浆水煤矿作为李六祥的用人单位,应对李六祥患职业病所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浆水煤矿主张已经为李六祥投保了工伤保险,李六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支付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规定,浆水煤矿的主张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浆水煤矿又主张李六祥在其单位工作时间短,李六祥所患尘肺病不是浆水煤矿一方的责任,但浆水煤矿并未提供李六祥在浆水煤矿工作之前就已在其他煤矿患尘肺病的证据,故浆水煤矿的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李六祥于2013年3月11日被认定为工伤,虽未提供接受工伤医疗的有关证据,但依据李六祥的病情状况,原审判决支持李六祥从工伤认定2013年3月11日至伤残等级评定之日即2013年7月19日期间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已予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胡桐辉

审 判 员  蒋向京

代理审判员  何伦康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