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小欣与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申请案
覃小欣与南宁铁路局劳动争议申请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覃小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千里,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铁路局柳州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该车务段段长。
两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罗清良,广西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覃小欣因与被申请人南宁铁路局、南宁铁路局柳州车务段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河市民四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覃小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韦晓云
代理审判员 谢素恒
代理审判员 冼 锐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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