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宗兴与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杨宗兴与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6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宗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克荣,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杨宗兴因与被申请人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丹民四终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宗兴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错误。自2013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11年8月的劳动合同无效,被申请人应补发工资差额。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原判决由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杨宗兴医疗费957.20元、交通费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9187.60元,合计10194.80元,到工伤保险机构为杨宗兴办理领取工伤十级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相关手续并无不当。杨宗兴提出自2013年4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丹东菊花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及2011年8月的劳动合同无效,应补发工资差额的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杨宗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宗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禹政一
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
代理审判员 谭 斌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海华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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