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代安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陈代安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9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代安。
被申请人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地址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瞿卫平,局长。
再审申请人陈代安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代安申请再审称: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依法判决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享受被申请人正式员工的退休待遇(医疗保险费等)、被申请人支付相关的工资、生活补贴、退还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九)、(十)项的相关规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国家卫生体制改革是政府为改善国家行政体制而采取的政策措施,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行为,无法以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与衡量。职工因为改制过程中的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一、二审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陈代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六)、(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代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徐光明
代理审判员 洪 路
代理审判员 唐 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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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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