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加友与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楚加友与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6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楚加友。
委托代理人田才先,四川书蜀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
法定代表人谭开富,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楚加友因与被申请人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达中民终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楚家友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的主要事实缺乏证据证实,申请人的工资是计件工资,数额应该以申请人的记录为准;有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是1997年下半年参工,因此,被申请人应承担申请人1997年至2012年8月2日有劳动关系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比例;2、原审漏判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楚家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关于工伤待遇。申请人楚家友在被申请人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工作期间受伤,经劳动部门依法确认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楚家友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原审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以上部分不予审理,原审对此的认定并无不妥。
关于停工留薪待遇、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楚加友虽提供了工资记账,但其记账为单方提供,并无其他证据佐证,原审法院采用统筹地区的缴费工资2760元为标准计算停工留薪待遇、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停工留薪期间。楚加友的出院医嘱只表述了:注意休息,并未明确具体时间。楚加友也未举出新的证据证明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故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其停工留薪期为两个月并无不当。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单位为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的主体,所以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应承担楚加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楚加友所在地自2006年开始进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因此,大竹县柏林镇一六一煤矿应承担职工所在地从2006年开始进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之后应由用人单位按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原审的判决并无不妥。
综上,楚加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楚加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洪 路
代理审判员 唐 明
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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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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