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一星与天津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董一星与天津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二中民申字第016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董一星
法定代理人董一文(董一星之兄)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天津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遵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家明、陈萱,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董一星因与被申请人天津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民初字第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董一星及其法定代理人董一文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书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依法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审查查明,再审申请人董一星于2013年2月5日向本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补偿2002年至今工资135000元;被告为原告补交五险等。原审裁定认定,原告曾以相同的被告和相同的诉讼请求向本院进行过起诉,本院对该案以(2010)开民初字第1181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董一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董一星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董一星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再审申请人董一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董一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晶
审判员 高荫旗
审判员 杜 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靳一诺
速录员 朱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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