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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明与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98


蔡文明与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0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文明。

委托代理人王凤玲,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岳炜,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维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文明与被上诉人苏州华东镀膜玻璃有限公司(简称华东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开民初字第07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5月16日,蔡文明自部队转业并被民政部门分配至华东公司处任保安。2011年8月,蔡文明因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同事的电动车充电器放在自己的电瓶车上使用并被失主多日后找到而被华东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及相关工作制度处以严重警告、不计发当月奖金;调出警卫班,到后勤部门工作3个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思想汇报的处罚。2013年7月16日下班前,蔡文明在未经华东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部分电线私自从华东公司的搬迁车间内带出,放入其电瓶车,准备于下班时带出公司;但在路经公司门口时,被华东公司的巡查人员发现并扣留。同月18日,华东公司将事件情况及拟对蔡文明处以不计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开除的处理决定通报工会,获工会认可。同月19日,华东公司以蔡文明身为公司警卫人员,在工作时间窃取公司财物,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为由依员工手册及警卫人员工作制度给予蔡文明上述处罚。同日,华东公司将处罚决定书面通知蔡文明。后,蔡文明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华东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8290.04元,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2586.58元。2013年9月30日,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驳回蔡文明申请的仲裁裁决。现蔡文明的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原审法院。

以上事实,有蔡文明提供的仲裁裁决书、处罚通知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华东公司提供的2011年书面经过、检查、华东公司对蔡文明窃取他人物品的处理文件、2011年11月的小结、2013年7月的现场照片、蔡文明书写的书面经过、处罚决定书、通知书及原审法院制作的庭审笔录、询问笔录在卷证明。

原审审理中,华东公司提供2011年度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及表决记录、2011版员工手册及2011年8月10日的收执证明其依据员工手册给予蔡文明不计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开除的处罚,合法有据。其中职工代表大会签到表及表决记录、签收回执载明,2011年5月28日,职工代表表决通过了2011版员工手册;蔡文明等人也确认收到、阅读并接受该员工手册。2011版员工手册载明,员工窃取、贪污或私拿公司或其他人的金钱、物品属特别严重违纪行为,将予以开除并不计发全部绩效奖金的处罚。经质证,蔡文明称,其未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故对2011年度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的签到表、表决记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员工手册收执上的是其签的,但其实际上对员工手册上的内容是不清楚的。另,蔡文明称,其未经同意拿取的是华东公司的价值不大的废旧电线,并不足以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华东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对窃取、贪污或私拿公司或其他人的金钱、物品的行为未作程度区分即给予开除的处分明显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合同法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方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对此,华东公司则称,公司有权依法制定员工手册;同时,蔡文明作为公司的警卫人员,其职责就是守卫公司财物。因此,其窃取公司财物的行为,无论财物本身的价值大小,都应是严重违纪行为,可依员工手册给予开除的处罚。

原审原告蔡文明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华东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98290.04元;诉讼费用由华东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蔡文明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拿电线的行为,对照员工手册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员工手册是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蔡文明也已签字确认收到并愿意遵守之,故该员工手册可作为华东公司公司处罚蔡文明的依据。综上,华东公司在发现蔡文明窃取公司财物后,经工会核实认可,依据员工手册作出的给予蔡文明不计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并开除的处罚,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蔡文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蔡文明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蔡文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员工手册》制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待进一步证明,《员工手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蔡文明对《员工手册》的签收仅是程序性的签字,实际上,华东公司并未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告知蔡文明。华东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失公允,华东公司开除蔡文明的程序亦不合法。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诉讼费由华东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华东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蔡文明2011年及2013年7月16日的两次违纪事实均有蔡文明自己书写的检查,蔡文明对此亦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华东公司《员工手册》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通过,蔡文明亦在《员工手册》收执上签字,表明其仔细阅读了员工手册的全部内容,知晓、理解、接受并严格遵守员工手册的内容。华东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华东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现蔡文明认为《员工手册》制定程序及华东公司未予以告知的理由,不予采信。华东公司将对蔡文明开除及不计发当月全部绩效奖金处理及相关事由在2013年7月18日告知工会并征询意见,在工会同意后,华东公司出具书面处罚通知书,并交蔡文明签字送达。华东公司做出开除决定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蔡文明作为公司的警卫人员,本应对公司的财物负有监管职责,自己却试图将公司所属物品带出公司,虽金额不属重大,亦有被发现和制止,但其行为与蔡文明的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相悖。华东公司结合蔡文明于2011年亦发生类似的违纪事实,依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在征求工会同意后做出的处理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蔡文明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蔡文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施伟

审判员祝春雄

代理审判员王小丰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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