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肃宁县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于江溪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沧州市肃宁县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于江溪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沧州市肃宁县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振民,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江溪。
再审申请人肃宁县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江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沧民终字第2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肃宁县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2010年11月开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口头约定,被申请人为本公司清洁工。申请人提供证人左某出庭作证,证实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从事清洁服务。二审判决采纳证据中,将仅有“押金”字样的字条混淆为“工资押金”。因此原判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本院认为,于江溪于2010年11月到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2月23日上午工作时被电锯致伤右手中指和食指。后送往医院治疗。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了医疗费。原审中于江溪提供了2011年1月28日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给出具的2010年12月押金100元的凭证,于江溪工作期间每日完成工作量的工作单一本,同事出庭作证等,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原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肃宁县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肃宁县神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郝英春
审 判 员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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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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