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玉正与保定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常玉正与保定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常玉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保定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常玉正因与被申请人保定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保民二终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常玉正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2005年4月应招到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未与再审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再审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做门卫工作,值夜班,值班时间12小时,春节假日照常上班,月工资仅280元。从2005年至2010年被申请人从未给再审申请人发放春节假日工资及安排时间补休,未给再审申请人参加保险。二审认定07年12月份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保民终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在该调解书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自2007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再审申请人主张2008年以后的各项工资待遇及保险费等没有事实依据,原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补发其2005年至2007年期间保险费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判决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常玉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常玉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境
代理审判员 房利永
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玉梅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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