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治国与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陈治国与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邢民四终字第3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治国。
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隆尧县莲子镇镇西范村。
法定代表人范现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震,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陈治国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隆尧县人民法院(2013)隆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治国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坤,被上诉人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麦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娟、李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陈治国2005年7月21日与华龙日清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05年7月21日至2010年7月21日,期限为5年,试用期3个月,从事所长工作。2007年5月10日至2008年5月9日与上海今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从事销售工作。2007年12月20日又与该公司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时间为2007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19日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从事销售管理。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与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3年,试用期3个月,从事销售工作,地点为全国从事工作。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与今麦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5年,从事销售管理,工作地点为全国。在2012年3月16日今麦郎公司任命陈治国为黑龙江城市部经理,负责黑龙江城市部的全面管理工作,时间至2012年12月31日止。2012年5月15日今麦郎公司对部分部门干部进行参训调整,将陈治国调整到河北临城区域工作。陈治国离开原工作地点后,实际到清河县工作,工作没几天,于2012年5月22日向今麦郎公司提出个人离职申请,理由为“1、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调整工作,2、公司未按劳动法为本人足额缴纳各种保险。”随后对个人的部分差旅费进行报销,报销费用中有部分为河北区域的费用,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至陈治国申请离职,今麦郎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陈治国缴纳了社会保险,并且陈治国也未主张要求今麦郎公司补缴社会保险。2013年6月14日陈治国向隆尧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今麦郎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款69198.57元。
原审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自2005年就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分别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主要争议发生在2012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中,原告于2012年5月22日申请离职,主要理由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约定调整工作和公司未按劳动法为本人足额缴纳各种保险”。为此,要求被告给付经济补偿金69198.57元。首先被告是否违反合同规定调整原告工作。根据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原告所从事的工作和工作范围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原告必须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遵照被告的命令或指示,服从分配,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工作,为此对原告的工作地点并不存在局限性。况且本次调整不仅是针对原告一人,所以被告根据本公司的总体战略进行架构调整。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都是合情合理的。另外从原告报销的差旅费中也能证明原告是在其工作地点调整后,工作几天以后,向被告提出的离职申请,由此也可以看出当时调整原告的工作地点原告也是认可的。并未在当时提出不同意见和观点。关于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问题,这从被告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被告按照相关规定为原告缴纳了社会保险。原告称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属双方对缴纳的基数认识不一。此争议,根据相关规定不属我院的受案范围。并且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又系被告个人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为此原告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故对原告请求被告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治国请求被告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69198.57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陈治国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首先,存在被上诉人未依法为上诉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事实。2005年7月至2007年4月期间,被上诉人没有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07年5月,被上诉人才在上海市社保机构为上诉人缴纳了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被上诉人依法应在河北省区域内为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并且《﹤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中有着明确的标准规定。上诉人离职前一年的月均工资额为14692元,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在河北省区域内按照河北省在岗职工工资的三倍为上诉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自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应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被上诉人只是按照远低于应缴数额的基数,为上诉人缴纳了社保三险。其次、被上诉人违反双方的合同约定单方降低了上诉人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今麦郎日清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第一条第三项明确约定“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全国从事工作。根据甲方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该格式合同双方都应遵照执行。但是,被上诉人事前未和上诉人进行任何协商,于2012年5月单方下达《参训部长定点承包挑战协议书》,将上诉人由负责一个省级大区的黑龙江城市部经理调整为一个负责县域销售的河北省临城县销售负责,这两个职位在工作环境、职位福利、工资结构待遇上有着明显的差异。直接降低了上诉人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上诉人因上述理由而申请离职,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二、一审法院已经查明:自2005年5月起上诉人就与被上诉人建立了劳动关系,至2012年5月22日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公司离职时,上诉人已在被上诉人公司连续工作7年。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按照河北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给上诉人7个月的经济补偿款69198.27元。
被上诉人今麦郎公司辩称,一、被上诉人已足额为上诉人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上诉人入职被上诉人从事销售工作,2007年被安排到上海地区。2007年5月起上诉人的设备在上海地区缴纳。上诉人作为上海地区的外来从业人员,被上诉人依据上海地区规定为其缴纳社会综合保险,缴纳时间从2007年5月至2012年5月止。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问题,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中第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征缴基数,社会保险缴费金额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因社保基数引起,所以依据该规定,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符合规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中均约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变更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全国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乙方应积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甲方的命令或指示,服从分配,按甲方的要求完成任务。”从上诉人实际到变更后的工作地点报到并开展工作的行为来看,上诉人事实已同被上诉人达成合意,双方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因此,上诉人系主动离职,上诉人主张不符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未在当地按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因被上诉人按照相关规定已经为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对于缴纳数额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应当由社保部门进行认定。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调整上诉人工作的问题,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诉人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遵守被上诉人的命令或指示,服从分配,按被上诉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工作。被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有权利调整上诉人的工作地点,上诉人从黑龙江城市部经理调整到清河县工作,并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明显下降,从上诉人报销的差旅费中也能证明上诉人到清河县进行工作,可以认定双方对工作调整达成了一致意见,因此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因此,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治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跃兴
代理审判员乔鹏
代理审判员王朝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