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长顺与北京贝尔特商行劳动争议申请案
程长顺与北京贝尔特商行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长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贝尔特商行。
法定代表人:鞠斌,该商行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程长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贝尔特商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程长顺申请再审称:我于2004年10月1日经人介绍到北京贝尔特商行工作,担任阳光都市小区车管员,月工资700元。2005年10月30日离职。工作期间,北京贝尔特商行管住不管吃,未签合同,未上保险,且欠部分加班费未给。2004年春节在公司度过。因此我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程长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北京贝尔特商行在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且程长顺于2013年8月30日申请仲裁,主张2004年10月1日至2005年10月30日的加班工资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二审法院驳回程长顺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程长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程长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程长顺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