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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俊贤与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1-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61


冯俊贤与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俊贤。

  委托代理人:侯美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靖筠,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冯俊贤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俊贤申请再审称:1、二审判决书中第四页上数第二行的“解除劳动关系”是根据哪份有效合法证据认定的?不过是用人单位自说自话编造的伪证而已。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是有法定程序的,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意味着解除无效而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二审判决所谓“离开”在法定程序上是什么概念、解释?“离开”是指劳动关系及社保关系的依法有效解除、变更或终止吗?2012年10月19日信访部门受理没说超过仲裁期限,从2012年10月19日开始至2013年1月30日申请仲裁怎么就过了一年的期限?2、原审判决中的“离开”只不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内部的一个纠结,在法律上没发生社保关系、劳动关系的变更或终止,社保关系和劳动关系存在至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综上,请求撤销原判,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全额补缴从2002年12月至今劳动关系存续期内的社会保险及法定手续,支付从2008年2月1日起至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故意克扣工资的五倍,确认因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以冯俊贤提起仲裁申请超过仲裁申请期间驳回其诉讼请求,本院审查的焦点问题即为冯俊贤申请仲裁是否超过申请仲裁期间及是否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仲裁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的,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经查,冯俊贤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2010年7月上网查询缴纳保险情况,发现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只交了2002年10月、11月养老保险,与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辽宁田牌制衣有限公司没有给安排工作,所以就不上班开始上访。审查认为,根据冯俊贤所述,2010年7月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其应于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于2013年1月30日申请仲裁,超过仲裁申请期限。且冯俊贤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仲裁期限内具有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不无不当。

  综上,冯俊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俊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米 继 东

代理审判员 韩   岩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辛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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