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宏兴与北京恒固伟业太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高宏兴与北京恒固伟业太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宏兴。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恒固伟业太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晓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高宏兴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恒固伟业太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终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宏兴申请再审称: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32个月的双倍工资19.8万元(时间从2010年12月至2013年8月30日)。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148元及食宿费1.8万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2万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精神伤害赔偿金2万元。5.要求依法改正被申请人的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开除行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工伤相应情形消失为止。6.依法追究北京恒固伟业京石项目负责人万绘春的伪证罪及该公司的诽谤诬陷罪、伪证罪。7.由于申请人工伤情形至今并未消失,以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无法确认,所有以后产生的费用以2013年8月为分水岭,2013年8月以后另行解决。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北京恒固伟业太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高宏兴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字(2011)第902号裁决书已经生效,该裁决书已确认高宏兴与北京恒固伟业太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故高宏兴申请再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从2010年12月至2013年8月30日的双倍工资缺少依据。高宏兴主张的纠正北京恒固伟业太阳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开除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亦不能成立。高宏兴主张的交通费已在生效的石劳人裁字(2011)第902号裁决书中作出处理,原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高宏兴主张的食宿费1.8万、护理费1.2万元,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成立。高宏兴主张的精神伤害赔偿金2万元,缺少依据。关于高宏兴所称的追究万绘春的伪证罪及公司的诽谤诬陷罪、伪证罪,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该问题不属于本案民事案件再审审查范围。
综上,高宏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宏兴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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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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