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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恺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75


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康恺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恺,*生,汉族。

上诉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钱豹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4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康恺于2010年2月1日进入金钱豹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2013年5月6日,金钱豹公司发出人事异动表,将康恺工作岗位由延安店婚庆部策划师调整为该店订席部专员。同年11月5日,金钱豹公司向康恺出具解除通知,内载,由于合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要求康恺于同年11月6日前办理离职结算手续。

原审法院另认定,金钱豹公司员工手册规定,“……6.4.3、记大过:员工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者给予记大过。人力资源部应予书面警告。累计2次记大过的,视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立即与员工解除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6.4.3.14、玩忽职守或业务处理产生错误,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5,000元(含)以下的;6.4.3.15、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陷、谩骂、制造事端者;……6.4.4、解除合同: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应予以解除合同,并限期三日内办妥移交及离职手续,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员工应予以赔偿……6.4.4.11、记满3次小过或记满2次大过者;……6.4.4.20、在办公区域或公司范围内打架斗殴者;……”。

2013年12月2日,康恺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金钱豹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金钱豹公司称,因康恺违反订席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而于2013年9月30日向康恺发出记大过一次的奖罚通知单;因康恺于同年10月7日不服从更改错误婚宴优惠条件的要求,与上司发生争执并升级至肢体冲突,其于次日再次向康恺发出记大过一次的奖罚通知单。根据员工手册记大过两次及在公司内打架斗殴者可开除的规定,其解除了与康恺的劳动合同。康恺则称,在客户预订婚宴并付款后,金钱豹公司反悔并欲取消之前给予客户的优惠条件,其对此不解并与金钱豹公司沟通,却被无理解除了劳动合同。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1006号裁决书,裁决金钱豹公司支付康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45,661.56元。金钱豹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无须支付康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661.56元。

原审庭审中,金钱豹公司陈述,其公司按照日期将婚宴分为平日(周一至周四)、周末(周五)及节假日(周六、日及国定假日),其中对节假日婚宴又按照传统黄历分为普通日、忌嫁娶日及黄道吉日三档进行销售,并据楼层及黄历日期提供不同的优惠幅度,其中对于6楼的订席细则为:普通日单厅最低消费8万元,黄道吉日最低消费9万元,其已通过张贴等方式将订席细则作了公示,康恺等订席专员对于细则内容均是明确知晓的。2013年年中,康恺为一客户预订了2014年10月18日(普通日)六楼单厅的婚宴16桌,免开瓶费及服务费,总价78,208元,是符合普通日优惠规定的。但同年9月,康恺将此婚宴日期转为2015年5月16日(黄道吉日)并与客户签订了宴会场地预定单,却对原优惠条件未作改变,而该厅当日本可接到9万元以上的订单,此举将给金钱豹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近2万元。公司管理层发现该错误做法后,通过微信等方式要求康恺改正,康恺又将该档婚宴调整到了另一黄道吉日2014年11月29日并与客户签订了正式的婚宴协议,除该客户将婚宴席数增加至17桌外其余优惠条件未作改变,造成金钱豹公司实际损失近16,000元。金钱豹公司未同意此做法,康恺为此与公司领导发生争执,并先后与延安店总店领导王洪及宴会区总经理杨格发生了肢体冲突。基于康恺上述违纪行为,金钱豹公司按照员工手册对其先后记两次大过,并予以开除。为证明上述主张,金钱豹公司提交《关于预定2014年婚宴相关细则》(以下简称婚宴细则)及张贴照片、2013年9月30日的微信群聊记录截图打印件、王洪出具的书面证言、宴会场地预定单一式两联、婚宴协议照片打印件、奖罚通知单两份等证据一组。其中宴会场地预定单第一联显示,康恺为客户预定了2015年5月16日晚的6楼龙凤厅婚宴,客户为此支付预定金2,000元,而备注栏中注明事项包括“保证4,800(元/桌)16+1,免服务费、开瓶费,每桌一瓶红酒,定金不退。一个月内签正式合同……”等,该栏中加盖金钱豹公司定金收款专用章;该预定单第二联中将宴会日期改为2014年11月29日。落款时间为2013年10月11日的婚宴协议则显示,当日康恺作为金钱豹公司代表与该客户签订了时间为2014年11月29日的17桌婚宴协议,对婚宴的具体内容作了详细约定,该合同上加盖金钱豹公司的订席专用章。康恺对宴会场地预定单、婚宴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余证据不予认可。康恺陈述,其从未见过婚宴细则,金钱豹公司系通过协商的途径与客户确定婚宴价格等细节的,其作为普通职员并无最终决定权,只有经过领导同意后才能签订合同。其向上级报告婚宴的订席条件并获得同意后才开出了预定单。但此后上级领导有反复,其为此向王洪及杨格作过汇报并进行沟通,但并未发生任何冲突。金钱豹公司最终同意了婚宴具体条款,其才与客户签订了婚宴协议并由店总王洪在该协议上加盖了订席专用章。金钱豹公司认可其公司定金专用章由财务处保管,订席专用章由延安店店总王洪负责保管。

原审庭审中,金钱豹公司对仲裁裁决中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方式及金额本身不持异议,但认为无须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引发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金钱豹公司称其解除与康恺劳动关系的理由有二,一为康恺违反婚宴细则规定导致金钱豹公司经济损失,二为康恺在公司内打架斗殴。首先,关于婚宴预订一节,双方对于康恺是否知晓公司的婚宴细则存在争议。但是,金钱豹公司在康恺与客户签订的列明具体优惠条件的宴会场地预定单上加盖了公司定金专用章,而该预定单确认的宴会时间为2015年5月16日即金钱豹公司所称的黄道吉日,可印证金钱豹公司对于在黄道吉日内向客户提供该预定单内列明的优惠条件一事是知晓并认可的。而金钱豹公司在同年10月11日与客户签订的正式婚宴协议中再次加盖了订席专用章,亦证实金钱豹公司对于该协议内容作了确认。故即使康恺知晓婚宴细则而提供给客户的优惠条件与该细则规定有出入,该优惠方案亦得到了金钱豹公司认可,金钱豹公司所称的康恺违纪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打架斗殴一节,金钱豹公司就其所称康恺曾与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未能提交任何具有证明力的证据予以印证,原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综上,金钱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解除与康恺劳动合同的做法具有充分合理的缘由,应当支付康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判决: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康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5,661.5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金钱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以金钱豹公司在婚宴预订单上盖了定金专用章,并且于2013年10月11日与客户签订了正式婚宴协议为由,认定金钱豹公司认可了康恺的行为,缺乏依据。此外,原审对康恺曾与公司同事发生肢体冲突的事实未予确认,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金钱豹公司于原审中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原审开庭之日为清明节前后,证人因扫墓而暂时无法出庭。在此情形下,原审未再开庭,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机会,属于程序违法。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金钱豹公司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康恺辩称:不同意金钱豹公司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金钱豹公司于原审庭审中陈述,“本想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去扫墓了,无法出庭”。

本院认为,金钱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其解除与康恺之间劳动合同的正当性承担举证责任。根据金钱豹公司于原审中提供的奖惩通知单及其在仲裁期间的陈述,其系以康恺存在两次违纪行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所谓两次违纪行为,一是指康恺违反订席规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二是指康恺不服从更改错误的要求,与上司发生争执并升级至肢体冲突。实际上,金钱豹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康恺在清楚知道该公司所谓订席规定的情况下,擅自以较低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的事实以及康恺与上司发生争执并升级至肢体冲突的事实。在此情形下,金钱豹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康恺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于法有据。

金钱豹公司于原审举证期限届满之前并未书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其于原审庭审中亦未明确提出申请并确定证人的身份,原审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程序正当。

综上,金钱豹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金钱豹宴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金绍奇

代理审判员钱文珍

代理审判员孙少君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洪燕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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