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宝新与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黄宝新与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宝新。
委托代理人:田兰生,辽宁英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
法定代表人:朱世忠,该分局局长。
委任代理人:刘大川,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黄宝新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以下简称沈河执法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宝新申请再审称:黄宝新与沈河执法局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没有权利更改国家法律,裁定驳回起诉违法。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黄宝新与沈河执行局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沈河执法局与黄宝新解除劳动关系,属政府主导改制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二审裁定驳回黄宝新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黄宝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宝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孟凡永
代理审判员 吴丹华
代理审判员 邓宇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璐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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