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学华与镇江市水产养殖试验场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侍学华与镇江市水产养殖试验场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侍学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水产养殖试验场。
法定代表人:田伟,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包钢,江苏王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侍学华因与被申请人镇江市水产养殖试验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镇民终字第0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侍学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 判 长 王 军
代理审判员 孙晓琳
代理审判员 陈 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锴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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