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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惊奇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81


李惊奇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合民一终字第01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惊奇。

委托代理人:翟荣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BernhardArnoldTrilken,高级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惊奇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李惊奇诉称:2011年3月15日,本人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5月底,本人因患糖尿病再次入院治疗,医生建议休息3个月。2013年8月底,病假到期,由于身体原因,本人请事假1个月,2013年9月27日,事假到期,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明确告知双方无法继续劳动关系。2013年10月15日,本人收到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的快递,内容为:李惊奇自2013年9月26日至今没有请假手续且未出勤,累计超过3个工作日,公司按规定作旷工论处将李惊奇开除。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解除本人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本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20400元(3400元/月×3个月×2);3.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本人医疗补助费20400元(3400元/月×6个月);4.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本人医疗期工资20400元(3400元/月×6个月);5.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本人2012年度分红1750元;6.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补偿本人违法解雇期间应交的各项保险4536元(1512元/月×3个月);7.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补偿本人违法解雇期间应交的住房公积金1758元(586元/月×3个月)。

一审被告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李惊奇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2.我公司合法解除与李惊奇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3.李惊奇法定医疗期已终结,且我公司为合法解除,不需支付李惊奇医疗补助费;4.我公司已全额支付李惊奇医疗期工资,无需额外支付;5.李惊奇不符合我公司年度分红发放条件,故无需支付;6.我公司合法解除与李惊奇的劳动关系,无需支付李惊奇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5日,李惊奇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2013年5月25日至8月23日,李惊奇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向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申请病假,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批准了该病假申请。2013年8月28日,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向李惊奇送达《医疗期期满通知函》: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李惊奇医疗期于2013年8月23日期满。2013年8月28日,李惊奇以身体尚未恢复为由,向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申请事假,时间为2013年8月27日至9月26日,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批准该事假申请。事假期满后,李惊奇未回到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工作。2013年10月10日,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向李惊奇送达《致严重违纪员工李惊奇书面通知函》,主要内容为:由于李惊奇自2013年9月26日至今没有请假手续且未出勤,累计缺勤已超过3个工作日,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按规定作旷工论处,依据李惊奇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10.5条、员工手册中员工职业纪律5.1.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决定解除与李惊奇之间的劳动合同。2013年10月18日,李惊奇向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2月26日,该委员会作出合劳仲裁字第(2013)4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惊奇的仲裁申请。李惊奇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7.2申请流程规定:1)员工病假时间1天及以上的,须附市级医院出具的病历及建休单(必要时须经公司医务室审定),经部门主管/经理以及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实施。2)员工病假须书面申请,如遇特殊情况无法由本人提前申请的,可由亲属或部门主管代为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手册》5处罚规则规定:5.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违反工作纪律,可能导致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某些严重过失可导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其他过失将受到纪律处分。5.1.1导致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任何补偿的严重过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旷工三个工作日及以上。李惊奇在2011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确认:签署本合同时,已收到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员工手册》和《大陆商业行为准则》各一本。

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集团“2012年度中国区共享利润奖金”发放通知及2013年5月内部公示邮件明确:2012年度共享利润奖金将分两次发放给2012年全年在合肥工厂工作且在奖金发放之日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税前人民币1850元将与2013年5月份工资合并计算发放,另税前人民币1849元将与2013年10月份工资合并计算发放。诉讼中,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李惊奇赔偿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培训费4279.20元。但该反诉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劳动关系。2011年3月15日,李惊奇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0月10日,由于李惊奇旷工的事实,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已经解除了其与李惊奇之间的劳动合同。现李惊奇再次要求解除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关于经济赔偿金。李惊奇的行为严重违反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解除与李惊奇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妥,李惊奇要求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3、关于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工资。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李惊奇的医疗期为三个月。李惊奇虽称自己符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应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的条件。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上,也不能充分证明其应当享受六个月的医疗期,且李惊奇在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送达的《医疗期期满通知函》上签字认可。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已支付李惊奇医疗期期间的工资,现李惊奇要求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医疗期期间的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惊奇要求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4、关于2012年度分红。根据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的规定,“2012年度中国区共享利润奖金”即年度分红发放的条件为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李惊奇已于2012年10月份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已经不属于该公司的正式员工,不符合该公司年度分红的发放条件,故李惊奇要求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年度分红1750元,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5、关于各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12年10月份,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已经与李惊奇解除了劳动关系,现李惊奇要求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支付其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各项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该诉请亦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对此亦不予支持。6、关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李惊奇赔偿培训费的问题。诉讼中,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李惊奇赔偿培训费4279.20元,但该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符合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惊奇的诉讼请求。

李惊奇上诉称:1、本人工作已满10年,理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期间单位应支付医疗补助费和医疗期工资;按照法律规定,单位不得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在医疗期内已经和单位协商工作安排,没有旷工行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且没有通知工会,程序不合法。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承担经济赔偿偿金20400元和年度奖金1750元;2、一审对本人提供的关键证据录音材料既不组织质证,也未在判决书解释说明,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属违法。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直接改判支持本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承担。

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二审辩称:李惊奇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除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李惊奇2013年9月26日事假期满时,因自感身体不适仍不能上班,遂于9月26日前往公司继续申请休假,但未获批准。李惊奇又于2013年9月28日前往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有关人员与李惊奇在员工沟通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了因李惊奇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与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开始商谈解除劳动关系事宜。上述双方协商情况,李惊奇亦提供了相关录音资料予以佐证,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虽对录音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

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李惊奇患病医疗期满及继续治疗期满后,虽续假未经批准,但从李惊奇提供的录音材料和双方签字确认的员工沟通会议记录可以印证双方已经开始在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和解除劳动关系,且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从2013年9月就停发了李惊奇的工资。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在明知李惊奇已提出自感身体不适,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并因此双方已开始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径行按李惊奇旷工对其进行的处理不当。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已有一致意见,只是对经济补偿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从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和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出发,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解除了劳动关系,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依法应支付李惊奇经济补偿金10200元(3400元/月×3个月)。一审法院认定李惊奇的行为严重违反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当,二审应予纠正。李惊奇上诉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三)项、第二百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一)、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55号民事判决即驳回李惊奇的诉讼请求;

二、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李惊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200元;

三、驳回李惊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计15元,由大陆马牌轮胎(合肥)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思

审 判 员 孙礼会

审 判 员 马枫蔷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二辉

 

附件:本判决引用的法律原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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