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水友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李水友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4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水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绍清,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李水友因与被申请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秦铁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1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水友申请再审称:因我重病不能自理,我有委托人代理向大秦铁路公司请假,不违反《职工奖惩条例》。我病好后回到大秦铁路公司有执行销假制度。《劳动法》没有规定职工生病要给予除名的条款。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大秦铁路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李水友的再审申请超出了二审的诉讼请求范围,我方请求法院驳回李水友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此前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李水友与大秦铁路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系1990年3月。在本案中,李水友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一事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李水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水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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