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清与沈阳摩擦片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李文清与沈阳摩擦片厂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7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清。
委托代理人:何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摩擦片厂。
法定代理人:于福英,该厂厂长。
再审申请人李文清因与被申请人沈阳摩擦片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7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李文清申请再审称:原裁定对基本事实认定缺乏证据证明,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原审法院认为刘文清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那么此案也是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法院也应该受理。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判令沈阳摩擦片厂支付因违法除名的精神损害30万元、退休补偿金3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沈阳摩擦片厂陈述认为:李文清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原裁定正确,应当维持。
本院审查认为,原裁定认定的李文清于1987年被沈阳摩擦片厂予以除名,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事实属实。原裁定认为沈阳摩擦片厂没有义务为李文清办理退休手续,李文清要求沈阳摩擦片厂赔偿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造成的损失以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各3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李文清能否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故李文清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文清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昕
审判员魏杰
代理审判员孙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秀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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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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