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庆国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申请案
吕庆国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03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吕庆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该院校长。
再审申请人吕庆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简称电子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7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吕庆国申请再审称:电子学院欠债不还;电子学院故意不给我上三险五险,不让我得到国家给我的养老待遇;电子学院欺压我24年,克扣我的工资和延长时间加班费。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吕庆国主张1995年至2009年12月期间电子学院未支付其延时加班费,电子学院对此不予认可,吕庆国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该项主张,二审法院对吕庆国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吕庆国要求电子学院为其补缴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二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吕庆国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吕庆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四)、(五)、(六)、(九)、(十一)、(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吕庆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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