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汽车车架厂与赵志谋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沈阳汽车车架厂与赵志谋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0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汽车车架厂。
法定代表人:王义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耿秀兰。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志谋。
再审申请人沈阳汽车车架厂因与被申请人赵志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沈阳汽车车架厂申请再审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赵志谋已超过法定仲裁申请时效;沈阳汽车车架厂未陈述、未认可赵志谋一直为该厂员工及同意为其补缴养老、医疗保险。沈阳汽车车架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沈阳汽车车架厂一审庭审时,陈述赵志谋是其厂员工,对赵志谋主张其仍然是该厂员工表示认可。且该厂人事工资处于2012年6月13日出具《证明》,证明赵志谋系该厂职工;二审庭审时赵志谋陈述该厂曾同意为其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至退休时,该厂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是对该厂于二审期间提交的对赵志谋除名决定的否认。故该厂主张赵志谋不再是其员工,二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沈阳汽车车架厂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沈阳汽车车架厂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昕
审 判 员 魏 杰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秀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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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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