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建华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施建华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施建华。
委托代理人:刘秀珍,河北珠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工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底海国,经理。
再审申请人施建华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石岗工业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石民一终字第0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施建华申请再审主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安排工作,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不确定劳动合同,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未超过时效,依法应当判决被申请人赔偿给申请人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两审判决未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违背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双方均承认申请人1995年2月10日调入并将其档案存放在被申请人处,自1996年至2003年期间的养老保险均由申请人自行缴纳负担。申请人除提供一张《市内工人调动呈报表》证明其于1995年2月10日调入被申请人处外,没有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其诉求已超过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两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施建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施建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京山
代理审判员 牛世红
代理审判员 习 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葛 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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