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有谋与辽宁省药学会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宋有谋与辽宁省药学会等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001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有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药学会。
法定代表人:邵大礼,该会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吴斌,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于波,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宋有谋因与被申请人辽宁省药学会、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宋有谋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错误。宋有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沈民五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确认宋有谋原系辽宁省药学会职工,宋有谋于2010年6月30日签收该判决。宋有谋于2012年5月14日向辽宁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二审法院驳回宋有谋上诉,并无不当。
综上,宋有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宋有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昕
审 判 员 魏 杰
代理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秀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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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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