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宗国与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孙宗国与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25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宗国。
委托代理人:曹亚芹(孙宗国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立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孙宗国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防恒立人防设备有限公司(简称中防恒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3)三中民终字第00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宗国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判决中防恒立公司支付的费用明显偏低,缺乏法律依据。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在因工伤致残的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孙宗国致残后,每月已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考虑孙宗国身体状况及本案实际情况,二审法院酌定中防恒立公司再行给予孙宗国适当补偿。孙宗国要求费用数额过高部分,于法无据,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孙宗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宗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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