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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英与金星电脑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09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04


许英与金星电脑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英。

  委托代理人:许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星电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乃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舜,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许英因与被申请人金星电脑工程公司(简称金星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四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英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法庭组成不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意偏袒被申请人。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许英称其与金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档案关系也一并转入金星公司。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许英的档案已转入金星公司,亦无法证明许英与金星公司、四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许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许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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