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英与金星电脑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许英与金星电脑工程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英。
委托代理人:许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星电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乃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连舜,该公司总裁。
再审申请人许英因与被申请人金星电脑工程公司(简称金星公司)、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四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英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法庭组成不合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意偏袒被申请人。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许英称其与金星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档案关系也一并转入金星公司。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许英的档案已转入金星公司,亦无法证明许英与金星公司、四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许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许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