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春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中学人事争议申请案
杨德春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中学人事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3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德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中学。
法定代表人:吕海瑞,该中学校长。
再审申请人杨德春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怀柔区渤海中学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3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德春申请再审称: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属于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内退协议属于对聘用合同如何履行的协议,终止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条款,发生争议,法院应当解决。协议的其他条款发生争议都可以受理,终止期限的争议也应该可以受理。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
本院认为:杨德春与北京市怀柔区渤海中学在签订内部退休协议书时将该协议书的终止期限约定为杨德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上述约定内容明确,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杨德春要求确认内部退休协议书的终止期限具体日期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驳回杨德春的起诉,处理并无不当。杨德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杨德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德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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