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建新与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人事争议申请案
朱建新与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人事争议申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申字第01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建新。
委托代理人:孙春芳(朱建新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
法定代表人:孟强华,该校校长。
再审申请人朱建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先农坛体育运动技术学校(简称先农坛学校)人事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9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建新申请再审称:离岗待退协议不是我主动提出来的;先农坛学校在让我写离岗待退申请和签协议时,没有让我看相关文件,严重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根据文件规定,我不符合北京市人事局可办理离岗待退协议人员。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
先农坛学校提交意见称:我方与朱建新签订离岗待退协议符合文件规定,因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二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我方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朱建新与先农坛学校签订的离岗待退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朱建新主张签订该协议并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依据事实和法律错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朱建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建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肖 菲
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曹 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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