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万满香与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5-11-1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41


万满香与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怀中民二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满香。

  委托代理人刘子龙(特别授权),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磊(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满香因与上诉人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泉酒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3日作出的(2013)麻民二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向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曹阳、代理审判员刘晓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满香的委托代理人刘子龙,上诉人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12年4月1日,以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为甲方,以原告万满香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乙方)从事办公室岗位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7小时,每周不超过42小时;每月16日为发薪日,遇节假日可微调发薪日;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2013年4月26日,原告以被告“未补交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的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被告递交了离职申请书。同日,被告公司的部门主管与人力资源部在该离职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意”,被告公司负责人在该辞职报告上则将原告辞职的原因签署为“公司岗位调整,该员工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同意其离职,请相关部门办理其离职手续”。2012年4月1日,被告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原告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并为原告缴纳了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的养老保险金。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1、确认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26日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9837.7元;3、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000元;4、裁决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赔偿金19800元;5、裁决被告支付原告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3000元。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麻劳人仲案字(2013)第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2010年8月1日至2013年4月25日间,万满香与锦江泉酒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锦江泉酒业公司支付万满香经济补偿7875元;三、锦江泉酒业公司为万满香补足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及2013年前三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应承担部分;四、驳回万满香其他申请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发表答辩意见时对2012年4月1日前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予否认,并陈述自2010年8月到2012年3月,被告已将原告购买社保单位应承担部分与工资一并发放给了原告,然在本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避开自身对案件事实的已作陈述否认2012年4月1日之前,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012年4月1日之前,原、被告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是否为原告办理了社会保险并交纳相关费用,被告是否应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与被告就双方的劳动关系存有争议,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应当在2013年4月1日之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而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确认2012年4月1日之前其与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责令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因被告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而赔偿损失,因存在加班事实,而要求被告支付加班工资等各项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2012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因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关系无需法院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劳动合同用工期间的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虽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甲方由于工作需要,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时,确实存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存在加班的事实,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掌握有关原告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但不提交。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能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被告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害结果,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原、被告存有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均有依法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在收到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申请后,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对原告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进行审查,其理由正当的可以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如无正当理由,则可拒绝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负责人在原告的辞职报告中签署意见时,变更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原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提出辞职。原告如不服从工作安排,被告完全可主动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无需原告提出辞职申请,被告负责人签署意见存在矛盾之处。被告最终又同意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却无证据证实原、被告已协商一致,同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被告负责人对解除劳动合同理由的变更系单方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故对原告所持解除合同的理由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的年限已满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告万满香在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劳动,被告给其支付劳动报酬。原告万满香领取劳动报酬的工资表由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持有。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该院向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责令其提交该证据,然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该院提交原告在被告处劳动期间的全部工资表,该院无法查清原告的月工资标准,被告锦江泉酒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该院对原告诉称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的月工资为2100元,2012年9月至2013年4月的月工资为3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100元/月×5月+3000元/月×7月)÷12月×1月=26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万满香经济补偿金2625元;二、驳回原告万满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万满香、被告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负担5元。

  宣判后,上诉人万满香提出上诉称:一、上诉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证据充分;二、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限,有部分期限超过诉讼时效,导致经济补偿金少算;三、一审对上诉人养老保险损失不支持,上诉人不服,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2012年4月才入职答辩人公司,其要求答辩人支付2012年4月之前的加班工资、养老保险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和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属于起诉的主体错误;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上诉人没有证明有加班的事实证据;三、答辩人已给上诉人缴纳了养老保险,上诉人要求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四、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答辩人已为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上诉人以未缴社保辞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符合客观事实等,请求本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诉人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称:一、被上诉人2010年8月1日至2012年3月30日不在上诉人公司工作,一审支持被上诉人以该段时间内未交社保而判令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二、上诉人于被上诉人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为被上诉人缴纳了社会保险,一审法院不能以被上诉人掩盖事实真相的错误理由而判令上诉人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三、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同意被上诉人离职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无视法律规定的错误判决等,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支持其上诉请求。

  万满香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只给其判了经济补偿金,锦江泉酒业公司以给其缴纳了社会保险为由,认为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是锦江泉酒业公司对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曲解。锦江泉酒业公司仅仅只缴纳了养老保险,并且没有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交足。

  二审期间,双方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概述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有如下几个焦点问题,其一是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经查,上诉人万满香提交的主张支付加班工资的证据只有其自行制作的《员工考勤汇总表》,该表系网上打印资料,未经万满香及锦江泉酒业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审核签字,万满香系锦江泉酒业公司管理人员,在锦江泉酒业公司劳动期间,负责公司的考勤,2013年4月26日万满香与锦江泉酒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未将《员工考勤汇总表》移交给锦江泉酒业公司。《员工考勤汇总表》系锦江泉酒业公司的管理资料,本应由锦江泉酒业公司持有,万满香在与锦江泉酒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该考勤资料移交给锦江泉酒业公司,然其未移交,该证据未经合法持有人确认核实,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一审判决对此证据不予采信正确;其二、三是关于经济补偿金是否少算和养老保险损失应否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万满香主张2012年4月1日之前,其与锦江泉酒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其应在一年之内申请仲裁,万满香于2013年5月24日才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万满香未提交证据证实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的法定情形。至于万满香在仲裁时效内的经济补偿金,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万满香在锦江泉酒业公司工作的年限已满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令锦江泉酒业公司向万满香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及金额并无不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锦江泉酒业公司未为万满香办理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可能侵害其的合法权益,但锦江泉酒业公司将每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发放在万满香的工资中。万满香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因锦江泉酒业公司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害结果,故原判对万满香要求锦江泉酒业公司支付养老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万满香、上诉人湖南锦江泉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向 武

  审 判 员  曹 阳

  代理审判员  刘晓璇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谌东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