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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与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1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75


张春生与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5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春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负责人:胡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智敏,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军辉,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春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金融街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戴维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春生申请再审称:(一)戴维斯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带薪年假从入职时间计算。张春生于2010年5月25日入职戴维斯公司,第一年年假已经休完,第二年从2011年5月25日至2012年5月25日,只休了3天年假,还剩12天。两审法院没有支持张春生该12天未休年假工资,是错误的;(二)两审法院未支持张春生四天的延时加班费,是错误的;(三)员工手册规定戴维斯公司为每位员工发放餐补费。张春生自入职以来每月享受餐补费,但戴维斯公司自2011年10月到2012年7月间,未足额发放餐补费。两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张春生的请求,是错误的;(四)戴维斯公司恶意拖欠2012年6月和7月的工资,应当支付相应补偿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戴维斯公司提交意见称:张春生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戴维斯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正式员工转正后(以员工的入职日期为准),每年可享受带薪休假,年休假不可累积推至下一年度。戴维斯公司否认其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张春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戴维斯公司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其年休假。而且,张春生于2013年6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其关于2011年5月至2011年底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故,两审法院对张春生带薪年休假问题的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春生的此项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张春生主张戴维斯公司应向其支付2012年6月26日、6月27日、6月30日、7月1日共计四天的延时加班费的问题,由于张春生实行综合工时制,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故张春生的此项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难以成立。关于张春生主张戴维斯公司未足额发放其2011年10月到2012年7月间餐补费的问题,戴维斯公司《员工手册》上虽然规定其为职工提供一定标准的餐费补贴,但并未明确具体数额,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亦无规定。张春生主张上述期间戴维斯公司已经为其发放了每月100月的餐补,尚有每月200元的差额应予补发,由于双方对餐补费发放标准并未明确,故张春生的此项请求依据不足。关于张春生主张的拖欠工资补偿金问题,生效判决已经判令支持张春生的此项主张,张春生在申请再审阶段亦明确表示对生效判决的处理无异议,故张春生的此项请求事项已经得到实现。

  综上,张春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春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谢力澎

代理审判员  王会君

代理审判员  吴 彬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齐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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