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张耀峰与苏州佳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828


张耀峰与苏州佳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苏中民终字第12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耀峰。

委托代理人朱立才,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媛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佳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家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怡军,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耀峰苏因与苏州佳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力制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木民初字第0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耀峰入职佳力制造公司工作后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协议》,甲方为佳力制造公司(苏州市佳力水泥机械有限公司更名后的名字)法定代表人姚家麒,乙方为张耀峰,其中第一条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为佳力制造公司副总经理,聘用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由乙方全面负责公司业务订单的承接、原、辅材料的采供、生产所需的外协、放单等经营管理工作。第二条约定了岗位职责,其中第1款约定为组织指挥、协调好营销部管理人员对外经营的各项管理工作及制定、完善、落实营销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各项考核工作,第10款约定为对公司所承接业务订单(合同)的应收款,由乙方负责按订单付款方式收款到账。第三条第1款约定,乙方完成以下基本任务得保底工资4250元,含乙方管理员张春华月保底工资3500元,陈习会月保底工资3500元:承接公司自行生产业务订单,金工工段按纯金加工业务订单年120万元,铆焊工段年240吨,按不变价12000元/吨计算,为年288万元,并完成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工量具)的采供和外协加工业务;第2款约定的接、放单纯经营业务提成奖的考核为:(1)力争完成接单、放单纯经营业务年200万元,(2)按业务订单(合同)进、销差价(毛利)的25%为乙方部门的提成奖,进、销项差价按0.8:1考核,即综合均价毛利率不低于20%测算(指由进项单位完成所有加工工艺至产成品,验收合格,达涅利订单含油漆、包装,不含运费),(3)公司生产部已完成的铆焊件产成品,由乙方放单金加工的业务,按接放单纯经营业务考核得提成奖,按该铆焊原销项订单(合同)价,减铆焊产成品按每吨工费:普通中厚板11000元/吨、达涅利单12000元/吨、西门子单13000元/吨,减该放单金加工进项价所得差价(毛利)的40%为乙方的提成奖(达涅利单的油漆、包装、运输由公司完成,费用由公司承担),(5)业务订单(合同)承接指导价格:(A)以金加工来料加工,以普钢(型钢)一料一工为基准价,按材料重量(或毛坯重量)每吨工费不低于6000元测算,(B)金加工进料加工普钢料费按实际使用材料费(含料耗重量)加5%管理费,工费不低于每吨6000元计算,(C)合金钢、不锈钢、铝、铜的型钢或铸、锻件的供料加工:料费按实际使用材料费或毛坯价(含料耗重量)加5%管理费,工费:合金钢、铝按普钢基准工费每吨6000元*1.2,不锈钢、铜工费按普钢基准工费每吨6000元*1.5,(D)供料含铆焊、金加工的业务订单(合同)价,普钢按一料二工测算,即每吨6000元*3为不低于每吨18000元(达涅利订单需加油漆、包装费每吨1000元测算),(E)以上价格根据各业务订单的加工工艺复杂程度、项目品种、单件重量、单品种件数等不同情况,为平均综合各单的指导价格。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接、放单经营业务提成奖结算方式为:根据已完成每笔业务订单和各项价格考核指标(按已收、发货单及已开进、销项发票凭证和到账货款情况结算),提成奖结付至乙方,乙方管理员的提成奖由乙方考核支付。第五条约定,协议执行、考核时间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在本协议试行期间,未尽事宜根据运行的各项考核内容及统计资料,可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调整。落款的甲方处由佳力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家麒签字并加盖个人印章确认,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28日,乙方处由张耀峰签字确认,落款日期为2012年2月26日。

因就经济赔偿金和提成的问题,张耀峰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3年10月3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吴劳人仲案字[2013]第875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出曾口头约定指导价格系除去达涅利和西门子等大客户后计算的综合价格,但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经济赔偿金,被申请人单方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未依据法定程序,亦无法定理由,故认定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7750元(已扣除支付的5000元)。关于提成,申请人提出的18000元/吨的指导价格为测算价格,应根据当时实际市场来评定价格,仲裁委员会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严格履行,申请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其已达到支付提成的条件,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裁决:被申请人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775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后,佳力制造公司已按仲裁裁决书金额支付张耀峰经济赔偿金7750元。

原审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经济赔偿金为13687.5元,扣除佳力制造公司已支付的12750元,还应支付张耀峰937.5元;协议执行期间,综合各单的平均单价为15170元/吨。张耀峰认为协议所约定综合各单的单价18000元/吨只是指导价格,也是根据一料二工计算出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些加工费没有达到6000元/吨,也是由市场决定的;佳力制造公司认为双方协议履行期间,张耀峰综合各单的平均单价未达到协议约定的18000元/吨,不符合要求提成的条件。

以上事实,由张耀峰提供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协议》、仲裁裁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原审原告张耀峰的诉讼请求为:请求:1.判令佳力制造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提成奖28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10元(暂计算至2013年12月31日);2.判令佳力制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3687.5元。庭审中,其将诉讼请求的第1项变更为:请求判令佳力制造公司支付提成奖28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张耀峰是否有权代表其部门要求佳力制造公司支付提成?

张耀峰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甲方为佳力制造公司,乙方为张耀峰,而且根据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部门的另两位员工张春华和陈习会是包含在乙方的部门里的,乙方作为部门负责人,其有权代表本部门要求佳力制造公司支付提成。

佳力制造公司认为,张耀峰无权代表部门要求提成,只能要求自己应得的部分。

二、张耀峰是否满足了协议所约定的计算提成的条件?

张耀峰认为,根据协议约定,张耀峰的基本工作任务是公司自己生产达到的指标为金加工完成1200000元、铆焊加工完成2880000元,合计4080000元,委外部分要求达到2000000元,并且要求整单委外有20%的利润,张耀峰在协议执行期间完成任务7163538.93元,已经超过了协议约定的基本工作任务6080000元,而且在协议履行中,无论是自己公司加工还是委外加工部分均由佳力制造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因此,张耀峰满足了协议所约定的计算提成的条件,经核算,佳力制造公司应支付张耀峰提成286000元。

佳力制造公司认为,张耀峰并未达到要求提成的条件,因为:张耀峰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完成了协议约定的利润指标,且张耀峰提供的数据超过协议执行期间;仲裁时,张耀峰承认协议约定的综合单价是18000元/吨或19000元/吨,但认为是由于市场变化无法达到,诉讼中又陈述18000元/吨只是指导价格,前后矛盾;由于市场变化,在协议履行期间,即使部分订单由佳力制造公司同意也并不表示协议约定的指导价格也发生变化,在无其他约定情况下,只能严格按照协议履行。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在执行期间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根据该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10款约定,张耀峰负责佳力制造公司营销部营销人员的岗位责任和各项考核工作,并负责收回所承接业务的应收账款。此外,根据该协议第四条第2款的约定,提成奖结付至乙方,乙方管理员的提成奖由乙方考核支付。综上,根据协议约定,张耀峰有权代表本部门要求佳力制造公司支付提成。协议执行期间,张耀峰是否具备了要求佳力制造公司支付提成的条件问题,根据庭审情况,张耀峰综合各单的平均单价为15170元/吨,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18000元/吨,但张耀峰认为是由于钢材市场行情的变化才导致未能达到协议所约定的18000元/吨的指导价,佳力制造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据协议第五条约定,在协议执行期间,未尽事宜应根据运行的各项考核内容及统计资料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调整,但张耀峰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确实存在对协议进行过相应变更。因此,对张耀峰要求佳力制造公司支付提成286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佳力制造公司还应支付张耀峰经济赔偿金937.5元,原审法院尊其自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佳力制造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张耀峰经济赔偿金人民币937.5元。驳回张耀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佳力制造公司负担。

上诉人张耀峰不服原审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双方签订的《管理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协议》。张耀峰委外订单均符合差价不低于20%的考核目标,完全符合提起提成奖条件。一审仅以综合各单的平均单价未达到协议所约定价格为由,简单认定张耀峰不符合条件,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协议第三条6000元/吨为基准价的指导价格,只是一个“参考价格”,并无约束力。若作为考核目标,就无需加上“指导”二字。3、业务订单承接的价格的决定权在佳力制造公司,而不在张耀峰。佳力制造公司经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意此订单,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符合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张耀峰的原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佳力制造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中,争议的焦点是张耀峰是否满足了协议所约定的计算提成的条件,是否有权主张提成。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遵照履行。张耀峰主张应支付提成,应提供证据证明已达到支付提成的条件。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综合各单的平均单价为15170元/吨,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18000元/吨。关于张耀峰上诉认为,指导价格无约束力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指导价格系双方约定的条件,应当具有约束力。关于张耀峰上诉认为,佳力制造公司承接了订单,说明双方已经达成了新协议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提成系在用人单位完成业务的前提下,支付员工的报酬,协议约定了一定综合单价作为提成条件,张耀峰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变更提成条件达成了一致,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耀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蔡燕芳

代理审判员沈莉菁

代理审判员林霆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韦婷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