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崔栩光与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1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50


崔栩光与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崔栩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晓伟,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嘉。

  委托代理人伍诚笑。

  上诉人崔栩光与被上诉人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泊爱易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崔栩光,被上诉人泊爱易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嘉、伍诚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泊爱易会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崔栩光原为公司员工,担任人力资源经理,月薪6500元,并于2012年2月17日离职。2013年3月5日,崔栩光提起仲裁,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确认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泊爱易会公司与崔栩光存在劳动关系;2、泊爱易会公司无须支付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103.02元;3、同意支付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1120.68元。

  崔栩光在一审法院辩称及诉称: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崔栩光在泊爱易会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月工资8500元,在工作期间,因泊爱易会公司违反劳动法,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支付加班费、不给员工产假、年假等问题,变相逼迫员工离职。因不服仲裁裁决,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泊爱易会公司支付:1、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19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746.38元;2、201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1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2735.6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500元;4、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655.1元;5、支付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工资差额13440元;6、确认双方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泊爱易会公司针对崔栩光的起诉答辩称:公司认为平日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仲裁裁决所确认的数额予以认定。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男方享受产假工资应由女方单位开具证明,但崔栩光没有提供。公司并未和崔栩光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与崔栩光签订了劳动合同,且其负责签订与保管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无须向崔栩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其要求的99%赔偿金没有依据,不同意支付。同意确认双方于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崔栩光于2011年7月26日入职泊爱易会公司,正常工作至2012年2月17日。泊爱易会公司每月15日左右支付崔栩光上个自然月工资。泊爱易会公司主张崔栩光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崔栩光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形式支付。为证明上述主张,崔栩光提交两份加盖泊爱易会公司公章的证明予以证明,其中一份证明(出具时间为2011年9月13日)载明:“兹证明崔栩光同志是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月收入共计人民币8500(八仟伍佰元整)元,前往贵行办理信用卡事宜,请给予协助办理为谢”。泊爱易会公司对该份证明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双方均认可该份证明系为崔栩光办理信用卡所出具。另一份证明(出具时间为2012年3月6日)载明:“兹证明崔栩光(身份证号:×××)同志,2011.7.26-2012.2.17在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经理职务,月工资8500元/月,离职手续交接清楚,该同志工作认真,缺点是不善于搞好关系,已离职”。泊爱易会公司对该份证明中其公司公章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系崔栩光负责保管公章,其先加盖公章后打印的文字。经法院释明,泊爱易会公司表示不申请鉴定。根据崔栩光提交的银行明细显示,2011年8月12日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崔栩光工资情况如下:2011年8月12日支付1195.15元、2011年9月15日支付6305元、2011年10月14日支付6305元、2011年11月15日支付6305元、2011年12月15日支付6113.82元、2012年1月11日支付5788.81元、2012年2月14日支付6132.94元、2012年3月20日支付4008.1元。

  崔栩光主张其于2011年12月18日休息日加班4.5小时,2011年12月20日平日延时加班4.5小时,2011年11月19日休息日加班10小时,以每天工作8小时进行折算,计算出加班天数。泊爱易会公司认可崔栩光的上述加班情况。泊爱易会公司同意支付崔栩光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1120.68元。崔栩光之妻于2011年8月7日生育一子,崔栩光要求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其2011年8月7日至2011年8月14日期间的产假工资,但表示无法提供其配偶的产假证明。

  另查,泊爱易会公司与崔栩光均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2012年2月17日解除,泊爱易会公司主张系崔栩光因个人原因辞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崔栩光主张因泊爱易会公司未及时支付加班费、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未按照员工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员工不能休产假,由泊爱易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为证明上述主张,崔栩光提交国内挂号信函收据予以证明。该收据显示收寄日期为2013年9月29日,收件人姓名为赵志立。泊爱易会公司对该收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庭审中,泊爱易会公司提交了其公司收到的崔栩光邮寄的辞职信一份,其中载明:“赵志立总经理,您好:因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没有及时支付2011年11月份我的加班费,没按照工资标准足额交纳社会保险,没有给员工交纳住房公积金,以及没有让员工休陪护假等原因,我经过考虑,特向公司提出辞职,请给予批准为谢。2013.9.29”。崔栩光对辞职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崔栩光主张泊爱易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其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泊爱易会公司主张崔栩光系人力资源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人事工作,其中也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管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故不同意支付崔栩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证明上述主张,泊爱易会公司并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其中一份劳动合同显示为泊爱易会公司与崔栩光所签订,期限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7月25日。泊爱易会公司仅有该份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崔栩光对真实性不予认可。2011年8月15日形成的员工周振国劳动合同中第三页中“共计一万元”、2011年9月27日形成的员工张松钰劳动合同封面中甲方名称“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1年10月28日形成的员工张歌颂劳动合同中第二页第四条中工作岗位“办公室主任”字样均为崔栩光填写。泊爱易会公司主张其余6份员工劳动合同中栗鑫的封面甲方部分、岗位、文案、劳动报酬中的薪酬方案规定为崔栩光手写;于丹丹封面甲方部分文字、岗位、薪酬薪点制定方案规定为崔栩光手写;刘江甫封面甲方部分、劳动合同期限数字部分、岗位、薪酬数字部分为崔栩光手写,副总经理级别在崔栩光之上,证明崔栩光和他级别高的人签订劳动合同;季托封面甲方部分、劳动报酬中共计3000元是崔栩光填写;孙彬封面的甲方部分是崔栩光手写;霍照杰是岗位为崔栩光手写。崔栩光认可上述6份劳动合同中手写项目中有部分为其填写,但主张系接受其直接领导赵志立的安排进行填写,而并非由其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泊爱易会公司主张崔栩光负责保管劳动合同,为证明该主张,泊爱易会公司并提交交接清单予以证明。交接清单显示崔栩光接收了员工档案、营销中心劳动合同等材料。

  再查,在仲裁庭审阶段,崔栩光认可其职务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工资通过打卡发放;停止工作的原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断延长试用期不予转正、试用期没有按照工资的80%发放;其于2月17日个人书面辞职;工资差额包括一个月的试用期差额,还包括入职一个月转正后的差额和在职期间的年假工资。本案中,崔栩光主张工资差额为:1、未休年假工资3517.2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879.3元;2、未支付2011年11月10日至2011年12月19日期间平日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1746.38元的25%的经济补偿金436.6元;3、3517.2元加上1746.38元加上8500元的65%的赔偿金,总计仅主张13440元。25%的经济补偿金依据是1995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65%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为证明入职泊爱易会公司之前的工作情况,崔栩光并提交证明一份予以佐证,证明载明:“兹证明崔栩光同志(身份证号:×××),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我公司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职务,离职手续交接清楚,该同志工作认真,团结同事。特此证明。北京合力创展经贸有限公司。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泊爱易会公司对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在庭审中,法院询问崔栩光的陈述与仲裁时的陈述不一致的原因。崔栩光答复为,在仲裁时泊爱易会公司不承认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其非常生气,导致对有些问题说的不是很详细。

  崔栩光以要求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产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工资差额,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13年4月2日,该委裁决如下:一、确认泊爱易会公司与崔栩光自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崔栩光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103.02元;三、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崔栩光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1120.68元;四、驳回崔栩光的其他申请请求。泊爱易会公司与崔栩光均不服该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泊爱易会公司起诉在先。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交接清单、银行明细、劳动合同及京海劳仲字(2013)第3488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泊爱易会公司与崔栩光均认可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

  崔栩光在本案中的陈述与仲裁庭审中的陈述不一致,而崔栩光未对此进行合理解释,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仲裁阶段的陈述,故法院以其在仲裁阶段的陈述为准。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崔栩光的职务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工资通过打卡发放;停止工作的原因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断延长试用期不予转正、试用期没有按照工资的80%发放;于2月17日个人书面辞职。

  虽崔栩光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提交了两份证明予以证明,但其认可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而泊爱易会公司实际向崔栩光支付的工资与每月6500元标准相互吻合,故法院依法确认崔栩光的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崔栩光于2011年11月19日休息日加班10小时,2011年12月18日休息日加班4.5小时,2011年12月20日平日延时4.5小时,经法院核算,泊爱易会公司应支付崔栩光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335元。

  崔栩光并未提交其配偶的产假证明,且其要求泊爱易会公司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主张的产假工资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崔栩光虽于2013年9月29日向泊爱易会公司邮寄了辞职信,但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17日解除,现崔栩光所邮寄的辞职信并不能作为双方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17日解除的证据,鉴于崔栩光在仲裁庭审中认可以个人书面辞职,而在崔栩光提起仲裁之时,其并未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提交相应证据,故崔栩光要求泊爱易会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一节,法院认为,泊爱易会公司主张崔栩光负责保管及签订劳动合同,崔栩光虽否认上述主张,但其一、崔栩光接收了员工的档案及劳动合同;其二、虽崔栩光主张其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所填写的内容系接受其领导指派,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而崔栩光填写其他员工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员工的薪酬及岗位等重要条款;其三、崔栩光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结合上述三点,法院采信泊爱易会公司关于崔栩光负责保管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在无证据证明系泊爱易会公司拒绝与崔栩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泊爱易会公司无须向崔栩光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就工资差额一节,法院认为,其一、根据银行明细显示,无法证明崔栩光存在试用期差额及一个月转正后的差额;其二、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借崔栩光所提交的证明,不足以证明其入职泊爱易会公司之前的工作情况,故崔栩光在泊爱易会公司工作期间,并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其三、崔栩光要求泊爱易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支付赔偿金,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该赔偿金的支付应当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现崔栩光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泊爱易会公司限期支付而泊爱易会公司拒绝支付,故崔栩光主张的赔偿金之请求,于法无据;其四、崔栩光主张的加班工资25%经济补偿金之请求,虽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但与本案有密不可分性。综上,在崔栩光主张的工资差额中,法院对崔栩光主张的加班工资25%经济补偿金之请求予以支持,并以2011年7月26日至2012年2月17日期间加班工资1335元作为基数。对于崔栩光主张的其他工资差额之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崔栩光自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崔栩光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期间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一千三百三十五元及百分之二十五经济补偿金三百三十三元七角五分;三、确认北京泊爱易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无须支付崔栩光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三万六千一百零三元零二分;四、驳回崔栩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崔栩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是:崔栩光的工资分为打卡、现金两部分发放,月工资标准为8500元,并非一审认定的6500元,应以8500元为标准计算各项请求;关于产假工资,崔栩光提交了相关生产证明及结婚证;离职是因为泊爱易会公司违反劳动法、不给员工产假、未足额及时发放加班费、未及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公司没有与崔栩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崔栩光并非公司人事经理,仅为公司普通人力资源职员。

  泊爱易会公司同意一审法院判决,不认可崔栩光的上诉理由,亦不同意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崔栩光在二审审理期间提交手机录音作为新证据,用以证明张莉等人系公司员工、崔栩光系因泊爱易会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能及时发放劳动报酬而提出的辞职。泊爱易会公司以不属于新证据为由不予质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崔栩光在泊爱易会公司的职务,其在仲裁中认可系泊爱易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但在一审中予以否认,对此崔栩光并未做出合理解释,一审法院确认其为泊爱易会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月工资标准,崔栩光坚持主张为8500元,本院认为首先崔栩光认可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次泊爱易会公司主张其每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结合实际发放的数额,一审法院确认崔栩光月工资标准为6500元,并以此为依据计算崔栩光各项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崔栩光未能就其所述存在现金形式发放工资的情形提交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持月工资为8500元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核算崔栩光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产假工资,崔栩光未提交其配偶的产假证明,且其要求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崔栩光上诉请求泊爱易会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依据仅为其2013年9月29日向公司邮寄的辞职信。因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2月17日解除,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解除的证据,一审法院以崔栩光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未予支持,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院已确认崔栩光为泊爱易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保管及签订劳动合同,现无证据表明泊爱易会公司拒绝与崔栩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崔栩光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应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责任,故对崔栩光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崔栩光提交的用以证明张莉等人系公司员工的录音,不属于新证据,且泊爱易会公司在一审审理中认可录音中所提到的人系其公司员工。

  关于工资差额:首先,崔栩光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入职泊爱易会公司之前的工作情况,其在泊爱易会公司工作期间,不符合享受带薪年假的条件,故对其上诉请求要求带薪年假工资,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赔偿金的支付应当依法先经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崔栩光未提交证据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泊爱易会公司限期支付而泊爱易会公司拒绝支付,故崔栩光上诉主张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崔栩光上诉主张加班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已对其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并以1335元作为基数予以计算,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崔栩光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崔栩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文武平

代理审判员  姚 红

代理审判员  朱 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婉莹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