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与王超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0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563


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与王超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邢民四终字第2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继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彦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刘英。

委托代理人雷青霞,河北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彦辉、被上诉人王超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英、雷青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超系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于2011年7月26日上班时右手被机器挤伤。王超受伤后先后3次在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共计438天,花医疗费用共计76239.3元,由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垫付。住院期间,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没有派人护理,由王超家属护理,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护理等费用12000元。2012年7月12日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属于因工负伤。2012年12月26日邢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停工留薪期满后王超没有到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处工作。王超因治疗、评残等发生的交通费为1062元,由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垫付。王超于2013年7月5日向临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临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6日作出临劳仲字(2013)第4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注:即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以下同)支付申请人(注:即王超,以下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236元(2902元/月×18个月);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3844元(2902元/月×22个月);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7688元(2902元/月×44个月);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9020元(2902元/月×10个月);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护理费42355元(2902元/月÷30×438天);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5330元(35元/天×438天);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用76239.3元;八、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1062元;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合计金额407774.3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给申请人的12000元,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金额为395774.3元。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在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仲裁裁决,于2013年8月21日向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不按五级伤残工伤待遇标准赔偿王超。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超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另查,2011年度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13元;2011年度邢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2元。

原审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间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工伤认定已生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告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由于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应按相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给予被告相应的工伤待遇。原告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王超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原、被告对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异议,应予认定。又因原告只是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不按五级伤残工伤待遇标准赔偿被告,而没有对仲裁裁决书其他裁决的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裁决的项目和数额的认可。对原告请求不按五级伤残工伤待遇标准赔偿被告的请求,因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因此,被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河北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而非按邢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但因被告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应视为对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的认可,本院对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标准予以采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三、原告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赔偿被告王超各项费用共计407774.3元,扣除已支付给被告的12000元后,原告应赔偿被告395774.3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上诉主要称,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不恰当,一审时上诉人申请的伤残重新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后一审法院同意延期,等待第二次鉴定结论。因鉴定时间较长,应转为普通程序。一审第二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到第二次开庭时间不长,上诉人没有重新举证的期限,所以我方认为一审程序错误。2、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36条明确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一审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是错误的。关于护理费,被上诉人要求护理费没有证据及法律依据。根据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11条规定,不包括护理费。第二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再次开庭时上诉人提交了被上诉人的工资证明。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五级伤残赔偿数额提起诉讼,认为上诉人对该部分内容认可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王超主要答辩称,1、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正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结束前并未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刚才对方代理人称没有重新举证的期限,当时对方可以书面申请延期举证,但是对方没有,视为对方放弃。2、停工留薪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正确,因为上诉人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答辩人的工资证明,故仲裁按邢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902元计算我方认可。关于护理费,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32条明确工伤职工护理费。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工伤职工享有护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再次鉴定造成一审审理时间延长不是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必然条件,一审继续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并无不妥。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和王超受伤是工伤没有异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由于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应按相关劳动保险政策规定给予被上诉人相应的工伤待遇。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向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河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超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0个月。双方对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没有异议,应予认定。又因上诉人没有对仲裁裁决书其他裁决的项目和数额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裁决的项目和数额的认可。因此,上诉人请求不按五级伤残工伤待遇标准赔偿王超的请求,因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王超的工资证明,故仲裁按邢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902元进行计算,尽管后来上诉人提交的王超的工资证明,但王超不予认可,上诉人也未申请对王超签字申请鉴定,因此一审按照邢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902元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并无不妥。王超伤残等级为五级,符合支付护理费的条件,上诉人要求不支付护理费的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妥。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河北程昊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乔鹏

代理审判员孙跃兴

代理审判员杜浩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