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娥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黄金娥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3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娥。
委托代理人:李国伟,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梁桂青。
委托代理人:周雷。
上诉人黄金娥因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黄金娥于2010年9月20日入职广州证券公司任拓展部客户经理,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9月20日至2013年9月19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第十二条第(十)项写明《广州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岗位员工管理试行办法》及广州证券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执行,黄金娥确认已认真阅读,全面了解该管理试行办法及广州证券公司其他管理制度,广州证券公司保留对该类制度进行调整、修订的权利,并于正式颁布后对黄金娥具有约束力,黄金娥如有异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证券公司书面提出。广州证券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黄金娥上月工资,有电子邮件形式的工资条,无需签收。2011年5月起黄金娥每月工资为基本工资1100元+津贴、补贴500元+提成+其他,2012年7月起黄金娥每月工资调整为基本工资1300元+津贴、补贴300元+提成+其他。黄金娥在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11月22日期间休产假,广州证券公司按基本工资1300元+提成支付黄金娥产假工资。广州证券公司提供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显示黄金娥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单位人平缴费工资7015.82元计算,包括生育津贴26426.18元和分娩营养补助费1197.25元,共27623.43元。黄金娥对该证据无异议。
黄金娥主张广州证券公司在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无故扣减其10656.7元,并提供自行制作的扣减工资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予以证明;该证据显示黄金娥统计的10656.7元已将每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和公积金费用进行剔除。广州证券公司对该证据不予确认,主张黄金娥入职后薪酬发放制度有调整,黄金娥对此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广州证券公司并未拖欠黄金娥工资,并提供黄金娥工资表、《关于实施﹤广州证券营销岗位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程(2011年修订版)﹥的通知》、《广州证券营销岗位员工薪酬及考核标准规程(2011年修订版)》、《广州证券营销岗位员工薪酬及考核标准规程(201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2012年版薪酬考核规程》”)、《广州证券先烈中营业部营销人员培训记录表》及《营销人员签到表》予以证明。广州证券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显示广州证券公司从2011年4月12日起对薪酬制度进行修订,客户经理的月薪酬收入需结合综合考核得分计算,黄金娥在《2012年版薪酬考核规程》上签名并写明“已阅”。黄金娥对工资表显示的工资构成及实发合计数予以确认,但不确认该表显示的综合考核扣减数额;确认《2012年版薪酬考核规程》有其签名一页的内容,其他证据均不予确认,同时主张其签劳动合同时没有看到第十二条第(十)项的内容。经原审法院核对,黄金娥提供的统计表与广州证券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的工资构成基本一致,两者主要是在计算应发工资的方式上存在区别,黄金娥计算的应发工资未扣除因综合考核的扣减费用,广州证券公司则予以扣除;广州证券公司的工资表显示黄金娥2013年1-4月应发工资共5039.49元,每月工资额均低于1300元。
广州证券公司提供客户经理日常工作及合规考核情况、综合考核表、综合考核及综合分计算明细表证明黄金娥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上述表格均无劳动者签名。黄金娥认为上述证据是广州证券公司自行制作,又无黄金娥签名,与本案也无关,故均不予认可。
黄金娥于2013年5月15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广州证券公司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656.7元并返还生育保险待遇24723.47元。仲裁委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穗天劳人仲案非终字第1521号裁决书,裁决广州证券公司支付黄金娥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休产假期间工资差额1200元、分娩营养补助费1197.25元。黄金娥对裁决结果不服,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广州证券公司:1、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656.7元;2、返还生育保险一次性待遇24723.47元。
原审法院认为:黄金娥入职广州证券公司任拓展部客户经理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依法受到保护。关于黄金娥主张的工资差额问题,广州证券公司提供的《2012年版薪酬考核规程》上有黄金娥签名确认已阅读,广州证券公司每月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黄金娥提供工资单,结合劳动合同内容及广州证券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黄金娥知晓广州证券公司的薪酬考核制度;且黄金娥在广州证券公司任客户经理,其工资需结合考核情况计发符合情理,黄金娥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对广州证券公司的薪酬制度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对黄金娥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依法认定黄金娥每月工资需结合综合考核情况计发。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虽然上文认定黄金娥每月工资需结合综合考核情况计发,但广州证券公司提供的综合考核表等证据均无劳动者签名确认,也无证据证明已将相关考核情况告知黄金娥,黄金娥对此亦有异议,故广州证券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每月扣减黄金娥的工资均有合理依据,应依法退还黄金娥多扣减的工资。由于重新计算黄金娥应当扣减的考核工资已无实际可操作性,故原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认定。黄金娥正常工作时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为1600元(包括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而产假期间广州证券公司只按1300元固定工资发放黄金娥产假工资,仲裁委裁决广州证券公司支付黄金娥产假工资差额12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广州证券公司对该裁决结果亦未提起诉讼,视为同意仲裁结果,故原审法院认定广州证券公司应支付黄金娥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1200元。此外,2013年1-4月期间广州证券公司每月支付给黄金娥的应发工资均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则广州证券公司应按1300元/月的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即广州证券公司应支付黄金娥上述期间的工资差额160.51元(1300×4-5039.49)。综上,广州证券公司应支付黄金娥工资差额1360.51元(1200+160.51)。
黄金娥主张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分娩营养补助费,其中分娩营养补助费经社保部门审核为1197.25元,仲裁委已裁决广州证券公司支付黄金娥该费用,广州证券公司对此亦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另生育津贴性质上即是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上文已认定广州证券公司应按黄金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补足黄金娥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且黄金娥主张的生育津贴是按广州证券公司人平均缴费工资计算,而根据查明情况黄金娥在广州证券公司处的工资远低于该计算标准,故黄金娥要求广州证券公司按该标准支付其产假工资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金娥工资差额1360.51元(包括产假工资差额);二、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金娥分娩营养补助费1197.25元;三、驳回黄金娥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判后,黄金娥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综合考核扣减存在问题。1、应发工资是上诉人辛苦一个月的血汗钱,用人单位扣减负有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扣减工资时,从来没有告知扣减的原因和方法。原审法院采纳用人单位“知晓且未提出异议”,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3、即使按照《2012年版薪酬考核规程》进行核算上诉人的工资,根据其十三条的规定,亦存在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不应一刀切,认定用人单位可以扣减上诉人的工资,更不能以“重新计算原告应扣减的考核工资已无实际可操作性”为由驳回黄金娥相应的诉讼请求。二、关于返还生育津贴的问题。1、认定生育津贴性质上即是产假工资没有法律依据;2、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发放的27623.43元,性质是生育保险一次性待遇,由用人单位代发,依法由生育妇女所有;3、用人单位扣留部分款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4、认定生育津贴扣减产假工资后剩余部分归用人单位,违法且违反设定生育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公平、合理的原则。三、原审判决未依法适用下列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56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5条等。故上诉请求:1、改判原审判决第一项为“支付2011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10656.7元”;2、改判原审判决第二项为“返还生育保险一次性待遇24723.47元”。
广州证券公司辩称不同意黄金娥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二审庭审中,黄金娥提供一份自行制作的统计表,用以证明即使按照《2012年版薪酬考核规程》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广州证券公司也少发黄金娥2012年8月至2013年4月的工资3132.47元。广州证券公司认为该表系黄金娥自行制作,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予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黄金娥上诉的工资差额问题,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和薪酬考核制度的规定,原审认定黄金娥的薪酬发放需结合一定的考核制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广州证券公司提供了其对黄金娥的综合考核表,黄金娥虽有异议,但并无提供相反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该考核情况予以采信。据此,黄金娥薪酬计算在2012年8月份之前主要适用《广州证券营销岗位员工薪酬及考核标准规程(2011年修订版)》第十三条,之后主要适用《广州证券营销岗位员工薪酬及考核标准规程(2011年修订版)》第十三条。再结合双方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计算黄金娥2012年1月的应发工资为1592.24元【(1600×95/100+72.24)×100/100】,具体计算依据为:1、计算方法为薪酬收入=(岗位工资×综合考核得分/100+佣金提成+开户奖励+推荐奖励+引资奖励+年度考核任务完成奖)×合规考核得分/100;2、结合工资表和综合考核表,黄金娥该月的岗位工资为1600元(基本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岗位津贴),综合考核得分为95分,合规考核得分为100分,佣金提成为72.24(即业绩提成),其他项目均为0或未体现。同理,可计算黄金娥2012年2-7月的应发工资为1484.38元、2001.55元、1647.29元、1984.65元、1681.08元、1627.03元。故,黄金娥2012年1-7月的应发工资总额为12018.22元,而工资表中广州证券公司计算的黄金娥应发工资总额为11990.06元;黄金娥2012年7月31日至2012年11月22日休产假;根据广州证券公司修订的新的薪酬计算方法,可计算黄金娥2012年12月的应发工资为1458.82元【(1600+223.53)×80/100×100/100】,具体计算依据为:1、其计算方法为薪酬收入=(岗位工资×综合考核得分/100+佣金提成×综合考核得分/100+开户奖励+推荐奖励+引资奖励)×合规考核得分/100,其中综合考核分小于等于80分时取80分;2、结合工资表和综合考核表,黄金娥该月的岗位工资为1600元(基本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岗位津贴),综合考核得分为4分,合规考核得分为100分,佣金提成为223.53(即业绩提成),其他项目均为0或未体现。同理,黄金娥2013年1-4月应发工资分别为1763.73元、1799.06元、1706元、1556.2元。故,黄金娥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应发工资总额为8283.81元,而工资表中广州证券公司计算的黄金娥应发工资总额为6536.17元。综上所述,广州证券公司还应支付黄金娥工资1775.8元【(12018.22-11990.06)+(8283.81-6536.17)】。至于黄金娥上诉请求的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的工资差额,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此项诉讼请求原审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黄金娥上诉的生育津贴的问题,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生育津贴的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而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因此,广州证券公司向黄金娥发放的产假工资即为生育津贴。又因该公司仅按固定工资1300元加提成向黄金娥发放产假工资,原审认定广州证券工资应支付黄金娥产假工资差额共1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黄金娥上诉主张广州证券公司应返还生育保险一次性待遇24723.47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计算出现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黄金娥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其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改判(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黄金娥工资差额1775.8元、生育津贴差额12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证券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黄金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韩方
审判员刘璟
审判员刘小鹏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乔营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