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东莞市厚街卓能家具厂与李志品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33

东莞市厚街卓能家具厂与李志品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7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卓能家具厂(以下简称“卓能厂”),营业场所: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朱日东。

委托代理人:叶建斌、林悦敏,广东顺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品。

委托代理人:李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卓能厂因与被上诉人李志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厚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一、入职时间及职位:李志品于2012年7月6日入职卓能厂,李志品主张其任锣机师,卓能厂主张李志品的职务为锣机普工。卓能厂提交的入职须知及入职书有李志品的签名确认,入职须知中记载李志品应聘于木工部门锣机职位,入职书的应聘部门为木工,职务为锣机师傅,约定试用期间工资按东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总经理意见一栏注明“同意试用期为壹个月”。李志品确认前述证据上的签名,但认为实际双方约定的工资为保底3800元,1100元的工资标准不符合市场的一般工资标准。

二、购买社保的情况:从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来看,卓能厂已为李志品按1540元/月的标准缴纳社会工伤保险。

三、受伤前工资:李志品主张双方约定工资为保底3800元/月,卓能厂主张李志品入职未满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为1100元/月。李志品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李志品2012年7月上班127.5小时,应得工资1869元,该工资表没有李志品的签名确认,卓能厂不确认该工资表的真实性,认为没有卓能厂盖章确认,应以卓能厂提交的工资表为准。而卓能厂提交的工资表显示李志品领取2012年7月基本工资680元,该工资表有李志品签名的字样及加盖指模。李志品不确认卓能厂提交的工资表的真实性,认为该签名及指模不是李志品亲笔所签,并向原审法院申请鉴定。因原审法院根据李志品2012年7月上班18天,领取工资680元予以计算,李志品当月满勤的工资仅为1133元,该数额低于卓能厂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1540元/月,据此原审法院已可判断该工资表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对李志品的申请予以驳回。

四、受伤时间及治疗情况:李志品在2012年7月24日受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在2012年8月8日认定其所受伤为工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2012年11月7日鉴定该工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确认李志品住院治疗天数为71天。

五、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受伤后,李志品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78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40元。庭审中,双方同意由卓能厂向李志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数额为1592.5元。

六、仲裁情况:李志品申诉请求:1.解除李志品、卓能厂之间的劳动关系;2.卓能厂向李志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58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2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800元;3.卓能厂向李志品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4021元、住院期间伙食费2450元、护理费2500元。仲裁结果:一、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二、卓能厂向李志品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40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201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10050元;三、驳回李志品的其他申诉请求。

七、其他说明:卓能厂在庭审中称李志品在住院期间曾向其借15600元,称应予抵扣工伤待遇,李志品认为借支费用已用于支付医疗费用,不同意抵扣,经原审法院询问,卓能厂表示不提交关于借款的相关证据,其对借款的事实将另行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李志品提交的厚街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出院记录、虎门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书、医疗费收据(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伤康复资格确认书、工资表、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卓能厂提交的入职须知、东莞市厚街卓能家具厂员工入职书、2012年7月份东莞市卓能家具厂员工工资、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的支付决定、东莞市工伤医疗个人支付清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李志品与卓能厂已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李志品应得的相关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应为多少。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卓能厂主张李志品每月工资1100元,并提交工资表拟证明李志品2012年7月7日至24日的工资为680元,但从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的支付决定可以看出,卓能厂以1540元/月的标准为李志品购买社保,故卓能厂的主张明显不符合常理,遂原审法院对卓能厂提交的工资表的真实性不予采纳。李志品主张双方约定为保底3800元/月,并提交工资条为证,但该工资条未有任何人的签名或盖章确认,且据该工资条的记载,李志品2012年7月应得工资为1869元,折算其当月满勤的工资,应为1869元÷18天×30天/月=3115元,亦与李志品主张的3800元/月不符,故原审法院对李志品提交的工资条也不予采信。由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志品的工资标准,故原审法院酌定以2012年度东莞市劳动力市场机械木工工资指导价位平均数2741元/月作为李志品计算工伤待遇的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李志品在2012年7月24日受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2012年11月7日确定伤残等级,遂其停工留薪其工资应为9593.5元[2741元/月×(3月+15天÷30天/月)]。

关于其他工伤待遇,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卓能厂按1540元/月为李志品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前述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李志品的相关工伤待遇损失,应依法向其补足差额。因卓能厂未以李志品的工资足额购买社保,因此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李志品为伤残十级,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职工七个月的工资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职工四个月工资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一个月工资计发,即卓能厂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407元(2741元/月×7个月-107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64元(2741元/月×4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201元(2741元-1540元),以上共计20572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庭审中,双方同意由卓能厂向李志品支付1592.5元,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确认李志品与卓能厂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卓能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志品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9593.5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840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9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1201元;三、卓能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李志品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92.5元;四、驳回李志品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卓能厂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诉讼费10元,均由卓能厂承担。

一审宣判后,卓能厂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李志品2012年7月6日入职卓能厂担任锣机普工,双方约定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100元。24日,李志品因工作不慎发生工伤事故,因客观事实,李志品无法与卓能厂签订劳动合同,卓能厂虽提出但未能如愿,因此李志品的工资标准只能参照入职时所签订的试用工资1100元计算停工留薪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卓能厂为李志品办理完入职手续后,即视为李志品购买了工伤保险,且缴纳的社会保险高于李志品试用期的工资1100元/月,因此卓能厂无需支付李志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请求:判令卓能厂按照1100元每月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00元、停工留薪期间工资3850元及无需支付李志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

被上诉人李志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志品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享有工伤待遇。卓能厂主张李志品试用期工资1100元/月,但卓能厂为李志品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基数则高于该数额,可见,卓能厂的主张不成立。在李志品对其主张的工资数额也没有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2012年度东莞市同行业工资指导价中位数确定李志品的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卓能厂没有按照李志品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导致李志品的工伤待遇降低,那么,卓能厂应当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向李志品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并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向李志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

综上所述,卓能厂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卓能厂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审 判 员  杨玲冰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