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李某某与上海忠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1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12


李某某与上海忠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7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忠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晴,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上海忠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于2012年2月27日至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工程师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2年2月27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8月26日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人民币11,000元/月(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转正后工资为12,000元/月。李某某在科技公司工作至2012年4月1日,于当日双方为“软件狗”的丢失问题发生争议,并报警处理。李某某在职期间,科技公司支付了李某某工资7,000元。

原审庭审中,科技公司出示了李某某、科技公司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李某某)在工作期间严重失职,不配合公司制度及管理,给甲方(科技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现经民警调解达成以下协议:1、乙方自愿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甲方不再与乙方结算劳动合同所确定的工资报酬;2、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三万元整……”。科技公司又出示了李某某于2012年4月2日书写的欠条一份,载明“我总共欠上海忠恕公司三万元(-30,000.00)整,只欠这么多,其他不欠,当天付清,终止关系。李某某2012.04.02”。李某某称《调解协议》是其在受到科技公司人员及警方胁迫下产生的,并非出于李某某自愿。另外,李某某在欠条的30,000元前加了个负号,表明李某某不欠科技公司三万元,而是科技公司反欠李某某30,000元。科技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2012年10月19日,李某某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李某某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4月1日期间工资13,655元。2013年2月27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对李某某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李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其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4月1日晚上的工资13,66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称因李某某失职造成该公司经济损失,双方约定由李某某赔偿科技公司三万元,科技公司不再同李某某结算工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据此,科技公司提交了有李某某签名和指印的《调解协议》,且从李某某的表述来看,李某某对《调解协议》及欠条的内容也是了解的,现李某某对调解协议予以否认,称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李某某的主张难以采信。《调解协议》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李某某在签订协议时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故再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4月1日的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判决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李某某上诉称:1、其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经理彭俊杰将非法获取的德国软件要求其予以汉化。2012年4月1日彭俊杰将其工作使用的“软件狗”自行取走,并故意陷害其,称其将该公司的“软件狗”丢失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并派人毒打其后还报警。在派出所,其是在科技公司和警察的胁迫之下,被迫与科技公司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并非其自愿的,后该公司从其处强行取走了30,000元。2、其对上述《调解协议》和欠条上的内容不清楚,且协议和欠条上的签名不是其签的,因当时遭毒打,协议和欠条上的手印也记不清是否为自己所盖,故其认为存在暴力胁迫的情形,《调解协议》应认定为无效。3、处理双方争议的派出所民警存在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行为。综上,李某某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科技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原审期间提供了双方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调解协议》,协议中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赔偿责任的承担、李某某的工资报酬结算已作了明确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李某某在该协议上签字并盖指印予以了确认,故该协议当属有效。现李某某称上述协议系其在科技公司胁迫下签订的,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鉴于《调解协议》已对双方劳动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约定,李某某已放弃与科技公司结算工资报酬的权利,现李某某再诉请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2年2月27日至2012年4月1日晚上的工资13,66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茅维筠

代理审判员杨 艳

代理审判员张明良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何 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