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刘大朋与四川省航空运动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46

刘大朋与四川省航空运动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成民终字第35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大朋。

  委托代理人吴其堉,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航空运动学校。

  法定代表人邓华,校长。

  委托代理人章杰锋,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大朋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航空运动学校(以下简称航空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大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其堉、被上诉人航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章杰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5年9月,刘大朋经人介绍进入航空学校工作至今,岗位为清洁工。刘大朋在航空学校处工作期间,双方于2006年1月1日、2007年2月2日分别签订了两份《用工协议》,其中2006年1月1日签订的《用工协议》约定刘大朋月工资为510元,2007年2月2日签订的《用工协议》未约定月工资。2008年1月29日,航空学校发出通知,决定向刘大朋多发放一个月工资580元。2011年12月21日,航空学校发出通知,因刘大朋已年满60岁,无法办理社保事宜,增发2011年一个月工资850元作为补偿。刘大朋2006年的实际月工资为570元,2007年的实际月工资为580元,2008年1月至8月的实际月工资为670元,2008年1月至8月的实际月工资为670元,2008年9月至12月的实际月工资为770元,2009年的实际月工资为790元,2010年1月至6月的实际月工资为790元,2010年7月的实际月工资为840元,2010年8月至12月的实际月工资为1040元,2011年1月至4月的实际月工资为1080元,2011年5月至12月的实际月工资为1110元,2012年1月至2月的实际月工资为1360元,2012年3月至12月的实际月工资为1480元。2012年12月18日,刘大朋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航空学校向刘大朋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600元及为刘大朋补缴社保或予以赔偿。同日,该委员会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对刘大朋的申请不予受理。刘大朋不服该决定,于2012年12月24日诉至原审法院。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用工协议、工资表、通知、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大朋2011年、2012年的实际月工资均高于当时的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850元、1050元,不存在应补发工资的情况。刘大朋主张其2010年及以前年度的实际月工资低于当时的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航空学校补发2010年及以前年度工资差额930元的诉讼请求,均已超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刘大朋已于2004年10月27日年满60周岁,后其与航空学校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刘大朋要求航空学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520元及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200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行政义务。因欠缴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国家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行政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刘大朋要求航空学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可以向相关行政监察部门申请处理。因刘大朋未举证证明其社保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刘大朋主张航空学校向其支付未交社保的赔偿金441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大朋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审原告刘大朋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航空学校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520元,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经济损失44100元,补发工资2160元。其上诉的主要理由为:1、刘大朋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航空学校建立的应为劳动关系;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不能以补缴社保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及刘大朋未举证证明其未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为由,驳回刘大朋的该项诉讼请求;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被上诉人航空学校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航空学校是否应支付刘大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刘大朋已于2004年10月27日年满6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规定,刘大朋与航空学校的劳动关系已于2004年10月27日因刘大朋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这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刘大朋要求航空学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航空学校是否应赔偿刘大朋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刘大朋曾于2006年1月1日承诺由于个人因素,其不愿参加社保,要求每年多发放一个月工资作为社保补助,可以认定刘大朋在2006年1月1日就知晓航空学校并未为其缴纳社保。刘大朋于2004年10月27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于2004年10月27日起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并未主张权利,故刘大朋关于航空学校应赔偿其未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的主张,已超过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航空学校是否应向刘大朋补发工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之规定,刘大朋与航空学校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10月27日终止,其关于补发工资的请求应在2004年10月27日后1年内提出,故其关于补发工资的上诉请求均超过了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刘大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臧 永

              代理审判员  梁 楷

              代理审判员  何 昕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