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秦某某与重庆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3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52

秦某某与重庆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某某。

 

委托代理人:范某(秦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某。

 

委托代理人:宋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

 

上诉人秦某某与被上诉人重庆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2013)某某法民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秦某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秦某某到某某农业公司所属的某某镇牛场工作。经试用后,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工作岗位为牛只管理员,负责过磅打单。2011年4月12日,秦某某正式上班。2012年7月17日19时,秦某某与曾某某(牛场牛只购销组长)在验收某某农业公司从新疆购回的牛只过程中,发现卖方有蓄意增重行为,后经协商,作了除皮(减重)处理。次日,某某农业公司扣除了牛只重量500公斤。同年7月23日下午,某某农业公司派人清点牛只,通知秦某某交接工作,并对秦某某予以开除处分。同月25日,秦某某办理了工作交接。后秦某某以某某农业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没有法律根据为由,向重庆市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撤销某某农业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并裁决由该公司支付其休息时间、周末及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137037.52元。同年12月13日,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某劳人仲案字(2012)第12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撤销某某农业公司作出的开除秦某某的决定,驳回秦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秦某某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一、确认某某农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效,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由某某农业公司支付自2012年7月2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及法定补偿金。三、由某某农业公司支付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2年7月25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以及因加班产生的交通费、补偿金等共计137000元。四、由某某农业公司退还克扣的款项和补偿金3043.75元。五、由某某农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秦某某自愿放弃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以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和法定补偿金、退还克扣款项和补偿金3043.75元等诉讼请求,并将加班工资和拖欠加班工资补偿金的金额分别变更为63316.40元和47487.3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3年1月9日,秦某某向某某农业公司申请辞职。2012年12月27日,某某农业公司更名为重庆某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2月22日,某某农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秦亚良。

 

某某农业公司辩称:秦某某诉称的签订劳动合同、上班及被开除的事实属实,但秦某某已于2013年1月9日申请辞职,其没有证据证明有加班事实。请求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秦某某举示的称重单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所记载的内容也不能直接证明系秦某某在加班过程中制作,所举示的通话(录音)记录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故秦某某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因秦某某举示的通话(录音)记录的真实性本身无法核实,且称重单亦不能直接证明秦某某加班,故仅凭通话(录音)记录,不能证明某某农业公司掌握有秦某某加班事实的证据而拒不提交,仍不能推定秦某某加班事实成立。

 

对于某某农业公司关于秦某某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的辩解。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秦某某主张的加班费应属劳动报酬的范畴,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申请仲裁,不受劳动仲裁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因此,对某某农业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秦某某对其主张的支付加班工资以及相应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秦某某负担。

 

秦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其理由为:1、一审中,我曾申请一审法院调取签到记录、过磅单、监控录像、工资表、通话记录等证据,但一审法院却拒不调取,因此,一审程序违法。2、我所举示的称重单,是某某农业公司的称重设备在每次过磅后自动打印的,记录了每次过磅的时间。称重单虽然是复印件,但我在一审中已就此作了合理的说明,证明原件掌握在某某农业公司手中。通话记录也是我与某某农业公司的财务人员向某某通话时录制的,某某农业公司虽然否认其真实性,但并未举示证据证明。按照证据规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应认定称重单和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称重单、通话记录不具有真实性是错误的。3、在称重单、通话记录的真实性可以认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加班事实的存在。加班时间也可以根据称重单计算出来。另外,某某农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记载的工资项目中虽然有加班工资,但并无领款人的签名以及相应的银行交易凭证印证,其真实性存疑,不应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某某农业公司辩称:1、秦某某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不属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一审法院没有调取证据并不违法。2、秦某某举示的称重单、通话记录均是复印件,缺乏真实性,不应采信,其主张的加班事实不能成立,我单位不应支付其加班工资以及相应的补偿金。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2013年1月8日,某某农业公司向秦某某发放了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份的工资共6500元。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秦某某举示的称重单均系复印件,也无其他相应证据佐证,本身真实性存疑。其次,从某某农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看,某某农业公司每月均支付有加班工资;秦某某对此虽然提出了质疑,但未举示证据加以反驳并证明某某农业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可以认定,某某农业已支付的工资中包含有加班工资,秦某某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秦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秦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某某

审 判 员  简某某

代理审判员  何 某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某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