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马圣祥等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与马圣祥等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鄂民再申字第000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建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鸣九,该局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晓春,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圣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大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北清运公司。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学军。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惠玲。
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惠敏。
再审申请人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仙桃环卫局)因与被申请人马圣祥、被申请人蔡大义、被申请人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北清运公司(以下简称城北清运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学军、马惠玲、马惠敏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汉江中民一终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仙桃环卫局申请再审称:(一)仙桃环卫局与蔡大义构成承揽合同关系,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适用于内部承包行为,不能适用于本案,因此,原审认定构成承包合同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判令仙桃环卫局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二)马圣祥之妻李培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年满62岁,不构成劳动关系,所以原判认定李培新构成工伤事故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即使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有效,用工主体也是城北清运公司。(三)马圣祥在二审时明确放弃对蔡大义的诉讼请求,由于原审法院判决仙桃环卫局与蔡大义承担连带责任,马圣祥放弃对蔡大义的赔偿请求则相应免除了仙桃环卫局50%的赔偿责任。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马圣祥放弃对蔡大义的赔偿违背了民事诉讼权利意思自治的诉讼原则,相应加重了仙桃环卫局的赔偿责任,因此,原审判决侵犯了仙桃环卫局的实体权利。综上,马圣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对仙桃环卫局与蔡大义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仙桃环卫局与城北清运公司于2010年元月1日签订《垃圾有偿清运合同》,约定由仙桃环卫局向城北清运公司出让2010年元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部分城区的垃圾清运权,蔡大义作为城北清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有偿清运垃圾,其与仙桃环卫局之间的法律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故仙桃环卫局称其与蔡大义构成承揽关系,原审判决将其与蔡大义之间法律关系认定为承包关系属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仙桃环卫局应否对李培新工伤死亡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因城北清运公司未依法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实际为蔡大义个人承包经营,仙桃环卫局作为发包人未尽到审查管理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仙桃环卫局应对李培新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仙桃环卫局认为原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李培新应否被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仙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李培新的死亡作出工伤认定后,仙桃环卫局不服,向仙桃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仙桃市人民政府驳回了仙桃环卫局的行政复议申请,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故仙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应作为本案工伤认定的依据,仙桃环卫局称原审判决认定工伤错误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判决未准许马圣祥放弃对蔡大义的赔偿请求是否侵害了仙桃环卫局实体权利的问题,马圣祥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放弃要求蔡大义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仍要求仙桃环卫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二审法院不予准许马圣祥放弃蔡大义的赔偿责任实为对仙桃环卫局合法利益的保护,故仙桃环卫局称二审判决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仙桃环卫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仙桃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严 浩
代理审判员 王 婷
代理审判员 徐 艺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兰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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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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