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宗生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张宗生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渝四中法民申字第000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宗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酉阳县科委)。
法定代表人:冉景扬,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宗生与被申请人酉阳县科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3年8月13日,再审申请人张宗生自愿签名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张宗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张宗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冉景红
代理审判员 万华瑜
代理审判员 王军峰
二○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坚会新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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