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陈全玲与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86


陈全玲与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全玲。

委托代理人:胡正东,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裕耀,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娟,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金华,广东礼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全玲因与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朗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全玲于2007年6月15日入职富阳公司,担任样本室平车一职。双方于2011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载明期限自2011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15日止,工作岗位为样本室平车,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50元/月。陈全玲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工作期间的工资由本月薪、加班费及扣税加项等项目组成。富阳公司已支付陈全玲2012年9月、10月工资共3,051元,工资条上扣税加项为零。2012年10月6日,富阳公司作出《奖惩单》,对陈全玲作出警告处理,理由为“在10月4日到10月5日故意拖延工时,导致10月5日要寄样本没有如期完成”。在该《奖惩单》上,陈全玲的丈夫张龙胜手写“说明此员工不胜任开钮的工作,建议做回进厂时任聘之平车车位的工作”。2012年10月9日,富阳公司发出《公告》,主要内容为因陈全玲不服从平调到成衣线平车岗位工作,依照厂规记大过两次。2012年10月12日,富阳公司向陈全玲发出《人事异动送达书》,再次通知陈全玲到成衣线平车岗位工作,陈全玲予以拒签。次日,陈全玲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否认不胜任开钮工作,且表示未经本人同意的调动是无效的。该回复没有提及不存在规章制度一事。2012年10月15日,富阳公司向陈全玲答复,主要内容为因陈全玲不服从调职安排,作出停工处理。2012年10月18日,富阳公司向陈全玲发出《解聘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因陈全玲不服从管理且在验厂客户面前公然侮辱主管,严重危害公司管理秩序为由,作出开除处理。2011年10月至2012年9月的应发工资为30,984元。双方确认的工资条上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的扣税加项共4,502元。

另查明,富阳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提到“职位平调是指员工异动在同部门平级不同职务或异动至其他部门平级相同或不同的职务,凡公司的员工因工作或生产需要须调动工作岗位或部门时,在符合下列原则下,员工不得拒绝:1.对员工的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未作改变。2.调动后其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是员工能胜任的。

2012年10月23日,陈全玲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大朗仲裁庭申诉,请求裁决富阳公司支付:1.按陈全玲在富阳公司工作的年限(2007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18日共计5年4个月7天)计算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9,260元(2,660*5.5*2=29,260元);2.2012年9月2,660元、2012年10月1,596元的工资共4,256元;3.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3,210.3元;4.2012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休息日(周六、周日)的加班工资30,231.6元。该仲裁庭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裁决:一、富阳公司支付陈全玲2012年9月、10月的工资差额562.2元、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675.9元;二、驳回陈全玲的其他请求事项。

原审法院查明上述事实,有富阳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人事异动送达书、公告、奖惩单、考勤表、工资表、仲裁裁决书以及送达回证,陈全玲提交的厂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账单、工资条、公告、回复及邮寄详情单、人事异动送达书、回复及邮寄详情单、答复及邮寄详情单、解聘通知书,以及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受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1.富阳公司做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富阳公司支付陈全玲2012年9月、10月的工资是否存在扣税加项的差额。

关于第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富阳公司据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理由为两个:1.公然侮辱主管。2.陈全玲不胜任样本室平车工作,但不服从公司平调岗位的处理。关于第一点,富阳公司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二点,首先是对于《员工手册》的真实性问题,富阳公司发给陈全玲的《公告》中列有具体的规章制度条文,陈全玲在对富阳公司提出的调动异议中,一直没有对通知书中提到的具体条款提出不存在或者不知情的异议,故此,原审法院予以认定该《员工手册》已向陈全玲公示。该《员工手册》中对职位平调作出了定义,该定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作为合法的规章制度内容之一。富阳公司据以调整陈全玲工作的理由是不胜任样本室的工作,有陈全玲的丈夫张龙胜在《奖惩单》上的说明为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因陈全玲不胜任样本室的开钮工作,富阳公司据此进行平职调动,该岗位与原岗位工作技术相同,岗位相类似,是富阳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合法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陈全玲拒绝调动,违反了规章制度,在富阳公司多次要求其到新岗位上班,并且在做出记过两次的情况下,仍然拒绝上班,富阳公司依法可以做出解除劳动关系处理,富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第二点,富阳公司无法说明发放生产奖金的规章制度,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2012年9月、10月的工资差额,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计算方法为:4,502元÷12×(1+14/31)=544.6元。故富阳公司应支付陈全玲2012年9、10月的工资差额为544.6元。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陈全玲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675.9元;二、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全玲2012年9月、10月的工资差额544.6元;驳回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东莞富阳针织有限公司预交,由陈全玲承担。

一审宣判后,陈全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富阳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所谓的《员工手册》是通过民主程序制订且已经向全体员工公示或者告知过,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其用工管理依据,更不能作为处罚陈全玲的依据。二、富阳公司将陈全玲由样本室平车车位一职调整至成衣线平车车位一职没有事实依据,一审认定富阳公司调整陈全玲的工作岗位事实成立错误。三、一审认定因陈全玲拒绝调动违反了富阳公司的规章制度、富阳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错误。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富阳公司向陈全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8675.9元;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富阳公司承担。

被上诉人富阳公司答辩称:一、富阳公司的《员工手册》是依法制定的,合法有效,并已公示告知,可作为公司管理的依据。二、陈全玲不能胜任工作,且不服从适当调整岗位,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富阳公司多次通知其到成衣线平车岗位上班无果的情况下其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二审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的是富阳公司是否应向陈全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于这个问题,本院认为,富阳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其可以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以及陈全玲的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对陈全玲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故本案中,在陈全玲并不胜任原来的开钮工作的情况下,富阳公司对陈全玲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调整并无不当,这是富阳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表现,实际上,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调整工作岗位后陈全玲的工资水平将有明显降低,可见,陈全玲拒绝富阳公司的调岗理据不充分。另外,在富阳公司多次要求陈全玲到新岗位上班并做出记过两次处分的情况下,陈全玲仍拒绝上班,陈全玲的行为也明显不当。故富阳公司据此解除与陈全玲的劳动关系合理,依法富阳公司无需向陈全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因此,原审法院的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陈全玲要求富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陈全玲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晓艳

代理审判员  胡文轩

代理审判员  陈 龙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晓彬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