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磊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秦皇岛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陈春磊与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秦皇岛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冀民申字第24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春磊。
委托代理人:张建军,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胜利,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秦皇岛培训中心。
法定代表人:钱福源,该培训中心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春磊因与被申请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秦皇岛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民二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春磊申请再审主要称:1.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我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事实,有我提供的工资表和经公证的证人证言为证。而被申请人拒不提供工资表原件,其应承担我所主张的加班事实成立的后果。且一审判决也确认:我在职期间执行的作息制度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2.我在原一、二审中均提出调取用人单位工资表的申请,对该证据我方不能自行收集,但两级法院均未调取。3.二审法院采信的证据未经质证。
本院认为,经调阅本案原一、二审卷宗,双方当事人对三项事实无争议:一是陈春磊自2006年6月8日至2009年10月12日在培训中心从事维修工作。二是陈春磊所在部门实行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的工作制。三是培训中心实施季节性营业,每年的10月10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歇业期;每年的5月1日至10月9日为正常营业期。在本案一审中,培训中心未能提交陈春磊工作期间的工资表原件,一审判决对此已认定:陈春磊在职期间执行的作息制度为工作24小时、休息48小时,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陈春磊对该认定并未提出异议。培训中心从事的酒店类商业经营活动有明显的季节性并区别于一般行业性工作。陈春磊与培训中心经协商建立劳动关系,在无证据证实存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应视为陈春磊对其所从事的岗位特点、制度工作时间及相对应的工资报酬是自愿接受和认可的。此外,培训中心在歇业期间,水电关停,楼体封闭,仅安排维修人员轮流值班,并以安排值班为名全额发放工资。另经查阅本案二审卷宗,二审法院对培训中心提交的证据均在庭审中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综上,陈春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春磊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梁 然
审判员 米世栋
审判员 郭雪华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孟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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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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