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文栋与张家口市吉安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段文栋与张家口市吉安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3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文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家口市吉安出租汽车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白岩,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海东,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段文栋因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吉安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张民二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段文栋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1983年成为张家口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后因单位体制调整调入张家口市吉安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信托投资协议书,但否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认定错误,该出资购股协议书明确是职工出资购股。故申请再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张家口市吉安出租汽车服务中心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股权关系不能代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已超过法定时效,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张家口运输集团公司于2008年11月13日已登报通知再审申请人“限期到所属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过期不办者后果自负,”而再审申请人又未按期办理,再审申请人也并没有与改制后的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吉安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审认定其所提供的《职工出资购股协议书》和《股权管理办法》不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职工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段文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段文栋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境
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
代理审判员 房利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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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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