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华伟东与上海伊东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1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45

华伟东与上海伊东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3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伟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伊东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卫。

委托代理人陈冠美。

上诉人华伟东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伟东,被上诉人上海伊东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卫、陈冠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华伟东在伊东公司担任销售。伊东公司每月暂付华伟东工资4,500元,并报销交通、通讯等其他费用;于每年年终核算华伟东当年度的销售提成总额,在扣除已支付的前述各项费用之后,补足华伟东相应提成工资差额。

2012年11月12日,华伟东以“众所周知的原因”,向伊东公司提出辞职。2012年12月3日,华伟东签收收据,表明其收到伊东公司向其支付的各类补偿款15,000元。

2013年4月18日,华伟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伊东公司支付:1、2012年1月2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的销售提成差额33,000元;2、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差额59,000元。2013年5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华伟东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华伟东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伊东公司支付2012年1月2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的销售提成差额33,000元;2、伊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9,000元。

原审审理过程中,华伟东申请对伊东公司提供的《协议与收据》进行司法鉴定。2013年11月20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倾向认定《协议与收据》上的“协议与”字迹与“收据”字迹非一次性书写连续形成;(二)倾向认定《协议与收据》上的“同时华伟东在……无财务与工作瓜葛。”字迹与其他对比内容字迹非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华伟东预支鉴定费用8,000元。双方对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伊东公司另表示,鉴定意见书只说明没有连贯性,当时伊东公司书写时是有思考过程,边商量边写,完全是有可能停顿的,并且鉴定结论未表示系伊东公司伪造形成。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华伟东与伊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华伟东于2012年11月以“众所周知的原因”向伊东公司提出辞职,其解除与伊东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范畴,故华伟东诉请要求伊东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华伟东主张的销售提成差额之请求,原审法院认为,其一,对于双方当事人是否经过合议,确认结清并无财务与工作瓜葛一节。经司法鉴定,鉴定部门倾向意见为收据中涉及“双方结清,无财务与工作瓜葛部分”的内容与其他字迹并非一次形成。在伊东公司又无其他反驳证据的情况下,难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已经于2012年12月3日结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财务及工作瓜葛。其二,伊东公司于本案中提供华伟东2012年度内的销售提成金额,华伟东虽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采信伊东公司提供的销售提成金额。其三,对于收据中所涉及的各类补偿款15,000元,伊东公司虽主张其中已包含提成工资差额,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且华伟东予以否认,综上,原审法院以伊东公司提供的销售提成金额,确认伊东公司应支付华伟东销售提成差额8,323.7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判决:一、上海伊东害虫防治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伟东工资差额8,323.70元;二、驳回华伟东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伊东公司负担。鉴定费8,000元,由伊东公司负担,此款伊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伟东。

判决后,华伟东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上半年其销售额为49.8万元,上半年回款额为50万元,因伊东公司未提供其下半年的销售回款数据,故根据上半年回款情况,其推算到12个月可达93万元,因此,其是完成目标的,应按2011年度11%的提成比例,伊东公司应支付其2012年11个月的销售提成金额为100,833.26元,现伊东公司已经支付其提成66,600元,尚有34,000余元未支付。另外,由于伊东公司长期排挤其,其以众所周知的原因为由,书面向伊东公司提出辞职。伊东公司应根据其9年的工作年限,按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8,266元,扣除伊东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伊东公司还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9,000元。因此,其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在原审中的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伊东公司答辩称,华伟东系自行辞职,故其公司不应支付华伟东经济补偿。另外,其公司在原审中提供了销售提成规定及2012年度华伟东销售提成数额(其中载明2012年华伟东实际完成销售额797,953.40元、实际到账857,458.80元;扣除已支付华伟东每月工资及报销费用等,其公司尚有提成差额8,323.70元未支付华伟东)。综合上述,其公司不同意华伟东的上诉请求,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理中,华伟东向本院提供五份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其一直在向伊东公司主张提成差额。伊东公司对华伟东提供的上述证据认为时间很久,已记不清楚,但华伟东确实曾向其公司主张提成差额,鉴于该证据所主张的证明内容与本案双方争议无关联,故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另外,伊东公司向本院提供其公司市场部经理曹国伟发给华伟东的电子邮件打印件,证明其公司制定的2011年度市场部分配方案试行草稿及定稿已送达至华伟东,虽然2011年度市场部分配方案与之前有所区别,但最终定稿的2011年分配方案与2012年度市场部分配方案是一样的。华伟东对伊东公司提供的证据认为与其持有的2011年度市场部分配细则不一致,为此,其向本院提供了一份2011年度市场部分配细则,伊东公司对此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华伟东提供的2011年度市场部分配细则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伊东公司制定的2011年度市场部分配细则中奖金分配原则第3条第4项规定:若出现年销售最基数目标未完成的,将根据年终总分配奖金扣除一定比例(见附件),附表:业务量目标90万,平时提成9%,年终提成2%;85万至90万,平时提成9%,年终提成1%;低85万以下,平时提成8%,年终提成取消。

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补偿金差额。根据查明的事实,2012年11月华伟东以“众所周知的原因”向伊东公司提出辞职,华伟东解除与伊东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情形,不属于用人单位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范畴,故华伟东要求伊东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差额59,000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伟东主张的2012年1月2日至同年11月30日期间的销售提成差额。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华伟东认为2012年上半年其销售额为49.8万元,上半年回款额为50万元,因伊东公司未提供其下半年的销售回款数据,故根据上半年回款情况,其推算到12个月可达93万元,因此,其是完成目标的,应按2011年度11%的提成比例提成。对此,本院认为,因华伟东对其主张销售提成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采信伊东公司提供的华伟东销售提成数额即2012年1月至11月华伟东实际完成销售额797,953.40元、实际到账857,458.80元。结合华伟东提供的2011年度市场部分配细则中奖金分配原则的规定,华伟东的销售额低于85万的业务量目标,故不享有年终提成,原审法院依据伊东公司提供的销售提成数额确认伊东公司应支付华伟东销售提成差额8,323.70元并无不当。华伟东认为根据其前11个月销售情况可倒推其一年的销售目标已完成,缺乏依据。综上所述,华伟东要求伊东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销售提成差额33,000元之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原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华伟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郑东和

代理审判员杜建泉

代理审判员周 寅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赵亚琼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