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敏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案
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敏劳动争议纠纷再审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四民申字第2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凯,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玉林,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敏。
再审申请人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辽阳民一终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燃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2、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依法不应受理;3、被申请人的诉求早已过诉讼时效;4、被申请人不是聘任干部,执行干部退休年龄没有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应由法院受理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属于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是陈敏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故应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陈敏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原告系被告管理人员并享受管理人员待遇,该请求明确而具体,故原审法院对此予以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作为用人单位的中燃公司并未将辽劳社发(2001)81号文件的内容告知过陈敏,陈敏不知道权利受侵害,故本案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陈敏是否为聘任干部,执行干部退休年龄是否有事实依据的问题。根据辽市煤气党字(2004)4号文件及增资审批表、变动审批表、升级审批表等证据,陈敏自2004年3月18日开始担任中燃公司工程科一般管理人员,一直从事管理工作。辽阳市城市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局向辽阳市政府提交的辽市城建字(2013)7号《关于原煤气公司职工刘君等5名女企聘任干部改制遗留问题的报告》亦确认温莉英系中燃公司改制前企业聘任的女干部。
综上,中燃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冯 伟
代理审判员 高山丹
代理审判员 刘丙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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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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